欧盟统一专利法院所在地(欧洲专利局在哪个国家)
欧盟专利申请需要知道哪些知识?
欧盟专利申请需要知道哪些知识?咱们申请国外专利一般有这两种,例如通过巴黎条约申请专利,或者是通过pct方式申请国际专利,那么如何申请欧盟专利,其实上边的两种方式都可以申请欧洲专利,但是假如说是欧盟专利申请的话,那么就不同了,现今没有所谓的正真意义上的欧盟专利,一般称之为欧洲专利,这又是从何说起呢?欧盟专利申请需要知道哪些知识欧洲专利一直是我国专利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热点,许多人以为欧洲专利是在整个欧洲生效的专利,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欧洲专利是根据欧洲专利条约建立起来的专利体系,它建立了欧洲专利局(英文简称EPO,中文简称欧专局)作为专利审查机关,统一了参加国的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使EPO的专利审查对所有参加国都有效。但是,向EPO提出申请的专利,在EPO审查通过后,最终还需要向需要进入的国家提交其官方语言的文本,并由该国专利局公布,才能获得该公布国的专利保护。而欧盟专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单一专利体系,以及专门的欧盟专利法院体系。首先,欧盟专利制度将建立全欧盟的单一专利体系。即真正的在所有参加国生效的单一专利。也就是说,欧洲专利申请还没有达到所谓的欧洲联盟集团化的方式,假如欧洲联盟时实行,那么申请专利将大大的方便,申请专利将实现语言统一、专利局统一,单一操作流程,不在需要有其他成员国管理中冗杂的一些手续;欧洲专利申请正在不断的扩大范围,这有利于欧盟专利的申请的实现。
英国脱欧对专利和商标申请流程会有影响么
欧洲发明专利(或简称欧洲专利,英文名称“European Patent”)由欧专局统一负责其申请授权程序。欧专局授权后,欧洲专利可以在欧洲专利组织各成员国生效,在各成员国的效力等同于一件该国的国内发明专利。
欧洲专利组织是一个包涵38个成员国的国际组织,并不是一个欧盟机构。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除了包括英国在内的欧盟所有28个成员国外,还包括瑞士、挪威、土耳其等10个非欧盟国家。
因此,即使在英国正式退出欧盟之后,仍然可以通过欧专局获得欧洲专利授权后,在英国生效,以在英国境内获得等同于一件英国国内发明专利的保护。
因为英国加入了《伦敦协议》,因此欧洲专利在授权后不需要任何翻译也不需要缴纳官费,即可自动在英国生效获得保护。
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
目前的欧洲专利在生效后实际上变成了“一束”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规制的众多相互独立的专利权。在各成员国的生效程序、年费缴纳、权利变更手续、诉讼程序等均需要按各成员国的规定各自独立进行。
为建立和欧盟内部统一市场相适应的专利制度,2013年2月19日,欧盟成员国的部长于布鲁塞尔签署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 UPC”),为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在欧洲的实施奠定了基础。在此前,欧洲议会已于2012年12月11日通过了两个关于欧洲单一专利的欧盟条例(一个有关单一专利的保护,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另一个有关单一专利的语言机制,欧盟第1260/2012号条例),它们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一起组成了实现单一专利的法律文件基础。
欧洲单一专利也是按照欧洲专利公约(EPC)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其授权程序及实质授权条件和传统欧洲专利是一样。但在授权后,自授权公告起一个月内,权利人可以请求获得欧洲单一专利,以在参与单一专利项目的成员国内具备统一效力,而不需要像现在一样分别去各个成员国生效。单一专利的年费及权利变更手续也将集中由欧专局管理,而不是像现在一样在授权之后分别由各个成员国的专利主管机构管理。
根据有关单一专利的保护的条例第22条第4款,只有在条例被适用之日或其后得到授权的欧洲专利才有资格请求获得单一专利保护。所以,目前在审的欧洲专利申请是否可以获得单一专利保护,最关键要看其授权公告的日期。如果其授权公告的日期在上述条例被适用之日(即欧洲单一专利正式实施之日)或之后,则可以请求获得单一专利保护。
按照《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89条的规定,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需要在被包括欧专申请量更高的3个成员国(目前是法国、德国和英国)在内的13个欧盟成员国议会批准后才能正式实施。目前已经有包括法国在内的10个欧盟成员国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但德国和英国尚未批准。不过德国已经通知其会在2016年批准通过《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原本预计2017年初开始实施的欧洲单一专利,现在遇到的更大的问题是:英国在公投决定退出欧盟之后,是否会批准该协议?
如果英国议会在正式退出欧盟前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欧洲单一专利和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将可以得以实施。但是欧洲单一专利制度是基于《欧洲联盟条约》第20条的“加强合作”机制,因此仅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因此,待英国正式退出欧盟后,英国将不能再获得单一专利的保护。
不过,因为《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是独立于欧盟法的一个国际协议,且也可以对传统的欧洲专利拥有裁判管辖权,因此英国议会批准该协议后,即使正式退出欧盟,如果对该协议进行适当的修改,理论上英国仍可以作为《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成员国。不过实际操作中其他成员国可能很难就此达成一致同意。
因为英国正式退出欧盟尚需几年的时间,因此如果英国议会不批准协议的话,根据目前为实现单一专利制定的法律文件(即之前提到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及两个欧盟条例),欧洲单一专利和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将无法实施。
不过,如果英国在正式退出欧盟前没有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话,在其正式退出欧盟后,意大利将取代英国的位置,和德国及法国成为欧盟国家中申请欧洲专利数量最多的3个国家。届时,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需要在被包括法国、德国和意大利在内的13个欧盟成员国议会批准后才能正式实施(意大利目前尚未批准该协议)。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将来的统一专利法院的一审中央庭将设在巴黎、慕尼黑和伦敦。英国正式退出欧盟后,设在伦敦的中央庭分部是否会被保留,还需要看该协议的签署国是否会决定修改该协议,比如将该分部的位置改为海牙或米兰。
欧盟外观设计和欧盟商标
最后简单提一下的是,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和欧盟商标(“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是由欧盟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注册程序的单一权利,在欧盟全境具有单一效力,并不需要在注册后再去各成员国生效(区别于目前的欧洲专利)。
因为英国目前仍是欧盟的正式成员国,因此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和欧盟商标目前仍然在英国具有效力。目前的《欧盟外观设计条例》及《欧盟商标条例》并没有就成员国退出欧盟的情况做出相应规定。英国正式退出欧盟后,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和欧盟商标将不能在英国获得效力的承认,除非届时有新的法律机制相应出台。
作者:孙一鸣(HUASUN),德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律师
欧洲联盟的简称、总部所在地、主要作用
【成立经过】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是在欧洲共同体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欧洲共同体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其中以欧洲经济共同体最为重要。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1952年7月25日生效。1957年3 月25日,六国又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条约生效,上述两个共同体正式成立。 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布鲁塞尔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生效后,欧共体未就其称谓的变更问题作出决定,但欧共体内和国际上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欧洲联盟"(简称"欧盟"),目前"欧共体"和"欧盟"两种称谓均可使用,但法律文件和对外签署协议仍需用"欧共体"。
【宗 旨】《罗马条约》申明,各成员国"决心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建立愈益密切的联合基础","消除分裂欧洲的壁垒","保证它们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就业条件","执行共同贸易政策","为逐步废止国际交流的限 *** 出贡献"。1986年2月签署的《欧洲单一文件》强调,"欧洲共同体及欧洲政治合作旨在促进欧洲团结的发展","共同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应有贡献"。"马约"则进一步指出,欧洲联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成 员】 欧共体创始国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后经四次扩大,丹麦、爱尔兰和英国于1973年,希腊于1981年,西班牙和葡萄牙于1986年,奥地利、芬兰、瑞典三国于1995年加入欧共体。欧盟成员国增至15个。
【总 部】 欧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外文地址:Rue de la Loi 200,B-1049 Brussels。 *** :(00322)2957930。网址: 。
【组织机构】 (1)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即首脑会议,负责制订一体化"总的政治指导原则",决策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 *** 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从 1975年开始每半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必要时可举行特别首脑会议。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即部长理事会,分为外长和专业部长理事会,拥有绝大部分决策和立法权。部长理事会之下,还有不同级别的协调机制。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2002-2004年轮任主席国的顺序为西班牙、丹麦、希腊、意大利、爱尔兰、荷兰。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哈维尔·索拉纳(Javier Solana,西班牙人),1999年10月8日上任,任期5年。
欧盟是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更高的区域政治、经济集团组织,其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欧盟现有15个成员国,分别为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5月1日后,欧盟将新增10个成员国——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欧盟扩大到25国后,面积将达到400万平方公里,人口增至4.5亿,国内生产总值将超过10 万亿美元。
一、历史演变
欧洲一体化是在二战后起步的,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向西德总理阿登纳提议将两国的煤钢生产置于一个超国家的高级机构管理之下,并将该机构向其他国家开放,这项建议得到了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的响应。1951年4月18日,6国在巴黎签订了《欧洲煤钢联营条约》,正式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1957年3月25日,6国在罗马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决定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 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于195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67年7月1日,6国正式将“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部长理事会及委员会等主要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1991年12月9日,欧共体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召开特别首脑会议,签订了《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条约》及《欧洲政治联盟条约》,通称为《马约》,1993年11月1日,该条约在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批准后正式生效,欧共体正式更名为欧盟。
欧盟在其历史上共进行了5次扩大:1973年1月1日吸纳英国、丹麦和爱尔兰;1981年1月1日接纳希腊;1986年1月1日吸收西班牙和葡萄牙;1995年1月1日,欧盟进行了第4次扩大,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2002年12月,欧盟与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结束入盟谈判,确定上述10国将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2003年4月16日,10个中东欧候选国在希腊雅典与欧盟签署入盟条约,从法律上确保了10国按期入盟。
二、组织机构
欧盟共有5个主要机构,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其他重要机构还有欧盟审计院、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欧洲警察局和欧洲军备局等。
欧洲理事会会议(通常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或欧盟峰会)是欧盟的更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 *** 首脑和国家元首组成,欧盟委员会主席也是欧洲理事会一个事实上的成员。欧洲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6月底和12月底举行正式首脑会议,3月和10月举行特别首脑会议,也可在其他时间举行额外的首脑会议。
欧盟理事会(简称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由来自欧盟各成员国 *** 的部长组成。主席由成员国轮任,任期6个月。部长理事会主要负责制订欧盟法律、法规和有关欧盟发展、机构改革的各项重大政策;负责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内政等方面的 *** 间合作与协调事务;任命欧盟主要机构的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监督。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任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现任主席国、下任主席国和高级代表组成"三驾马车"。现任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高级代表为西班牙人索拉纳。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实施欧盟有关条约、法规和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政策实施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盟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委员会任期为5年。欧盟委员会在每届欧洲议会选举后的6个月内任命,它在政治上向议会负责,议会有权通过弹劾委员会的动议而解散它。
欧洲议会是世界上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多国议会,也是欧盟内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机构。欧洲议会除和欧盟理事会共享立法权外,还有民主监督权及欧盟预算的决定权。
欧洲理事会和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 *** 间机构,其中部长理事会还是欧盟的主要立法机构,主要代表成员国的利益;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是欧盟的超国家机构,主要代表欧盟的整体利益。其中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执行机构,类似于 *** 国家的 *** ;欧洲议会拥有部分立法权、预算权以及咨询和监督上的权力;欧洲法院是欧盟的更高法院,主要从司法角度保证欧盟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
三、内部建设
(一)经济领域
欧盟经济一体化进程以关税同盟为起点,通过实施共同市场、统一大市场而最终向全面的经济货币联盟迈进。
1968年7月1日,欧盟实现关税同盟。1985年6月,欧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完成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提出在欧共体内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真正实行人员、商品、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1985年12月,委员会的“白皮书”得到理事会批准。1993年1月1日,欧洲统一大市场正式启动,商品、资金、服务和人员开始在欧盟成员国内部自由流通。
为巩固工业品关税同盟及共同农业政策,避免汇率的过度波动,欧共体于1979年3月13日正式建立欧洲货币体系,为单一货币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1989年6月,欧共体马德里首脑会议通过《关于实现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的报告》,明确提出自1990年7月1日分三阶段实施经济货币联盟的目标。 1991年12月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的《马约》对经济货币联盟的最终目标、实施途径及最后期限做了明确规定。2002年1月1日,欧元纸币和硬币正式流通,3月1日,欧元区各国原货币停止流通,欧元正式成为欧元区国家的唯一法定货币。欧元区现有12个国家。
欧元的出现使欧洲各国的金融市场和股票交易更趋一体化,欧洲在国际金融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加强,欧元作为国际清算、交易和储备货币的地位直接向美元的霸权地位发动了挑战,从而在经济上也有助于多极化世界的发展。
(二)政治领域
战后欧洲一体化虽从经济领域着手,但从一开始就带有明显的政治目标,只是由于各成员国对所谓高政治领域的敏感性,在这些领域的 *** 让渡方面的困难使政治联盟一直只是一个口头上的目标而已。
70年代,欧洲政治一体化取得了一些成绩,发展了一套“欧洲政治合作”的机制,尽管这一机制独立于欧共体共同机构之外,且具有明显的 *** 间性质,但毕竟还是启动了欧洲的政治合作。另外,欧洲议会还于1979年6月举行了首次直接选举。
到80年代中期时,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再次启动,政治联盟的目标又开始浮现,1986年2月,欧共体各国签署《单一欧洲法令》,为日后欧洲联盟的建立做了法律上的准备。随后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又为推动欧洲政治联盟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马约》首次提出欧盟要建立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此后,理事会在外交政策上共有70次采取了共同立场,还有50次采取了共同行动,包括在非洲和其他地区进行排雷行动及向包括巴尔干半岛和中东在内发生危机的地区派遣欧盟特使等。
在今年6月的峰会上,欧盟还有望通过欧盟宪法,这部宪法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 *** 国家宪法,但它在欧盟内部运作机制方面所进行的大胆改革对保证欧盟东扩后的有效运转、改善欧盟的“民主赤字”、加强欧洲人的欧洲意识却有重要影响,是通向“欧洲合众国”的必经之路。
扩大历来是欧洲政治一体化的重要一环,即将于5月1日完成的第5次东扩是欧盟历史上规模更大的一次扩大,它标志着冷战在欧洲造成的分裂将最终走向历史,欧盟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将给欧洲格局及欧洲一体化带来深远影响。
(三)安全和防务领域
在防务方面,自1999年科隆首脑会议和赫尔辛基首脑会议以来,欧盟领导人和各国民众都认为,欧盟要想在世界上有“更大的声音”,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影响,就需要有独立的防务力量。伊战虽在欧盟内部造成分裂,但在法、德等国的努力下,欧盟共同防务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3年4月底,法、德、卢、比四国决定筹建独立于北约以外的军事指挥机构,建立欧盟防务核心;5月,欧盟宣布快速反应部队原则上已具备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军事行动处理危机的能力; 6月7日,欧盟参与由法国领导的联合国在刚果的维和行动,这是欧盟首次在不使用北约军事资源的情况下对欧洲以外地区的一次独立军事行动;2004年4月初,欧盟国防部长会议决定在2007年前建立一支由1500人组成,可在15天内投入战斗,并可单独作战120天的快速作战部队;欧盟从北约手中接管波黑维和行动也将在下半年完成。
在安全方面,欧盟2003年底在布鲁塞尔首脑会议上发表了欧盟成立以来的之一份《安全战略文件》。文件在强调周边安全重要性的同时,着重指出欧盟应努力提高军事实力和发展与美国之间的“平衡关系”。这是欧盟安全和防务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将对今后欧盟的独立防务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另外,在 “3·11”恐怖爆炸的 *** 下,欧盟已决定建立全欧范围内的 *** 数据库、尽快实施全欧通行的逮捕证、对恐怖嫌疑犯实行全欧共同监控等等,欧盟还设立了反恐协调员一职,全面协调各国的反恐政策和措施。因此,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上的“联邦化”得到加强,而这也必将进一步促进欧洲的团结和整合。
四、对外关系
欧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各种经贸合作协定。目前有160多个国家向欧盟派驻了外交使团,欧盟委员会也已在120多个国家及国际组织所在地派驻了代表团。欧盟派出这些代表团目的在于发展欧盟与这些不同国家之间的双边关系、宣传欧盟价值观、提升欧盟在世界各国的形象,并随时向布鲁塞尔汇报驻在国的最新发展情况。
近年来,欧盟全球外交攻势明显,在大国外交上,一方面,欧盟调整了与美国的关系,在诸如中东问题、伊拉克重建等问题上与美国拉开了距离;另一方面,欧盟加强了与中、俄等国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国际政治中的多边主义原则。欧盟还与美、日、俄、加、中等主要伙伴国每年定期举行一至两次首脑会议,讨论双边经贸、环境保护、打击国际犯罪和毒品走私以及人权等问题。
欧盟对搞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一直非常重视,它在积极东扩的同时,还努力加强与乌克兰、白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关系,积极推动欧盟与地中海沿岸国家的合作。欧盟的“近邻外交”旨在维护周边的安全与稳定,保障自己的切身安全利益。此外,欧盟充分利用各种国际论坛宣传其主张,这些论坛包括联合国、欧亚会议和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等。欧盟的全球外交大大提升了欧盟的国际“能见度”,增强了欧盟对世界事务的影响,也大大促进了世界的多极化进程。
欧盟东扩后,可能会有很长的磨合期,也可能会有挫折和失败,但这是欧洲大陆统一的重要和关键一步。欧洲一体化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每一次危机都是前进路上的一个里程碑。欧盟内外形势的发展已使各国经济、政治一体化不可逆转,欧盟也必将会成为世界上一支重要的超级政治力量。
欧盟外观专利效力在哪些国家生效?
奥地利、保加利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比利时、波兰、德国、丹麦、芬兰、法国、荷兰、捷克、克罗地亚、卢森堡、立陶宛、罗马尼亚、马耳他、葡萄牙、瑞典、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拉脱维亚、西班牙、希腊、匈牙利、英国、意大利。
什么是欧洲专利制度一体化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私营企业投资科技与发展,欧盟2000年启动改革欧洲专利制度的“共同体专利”,以促进商品流动、清除障碍、有效降低发明专利所需翻译和注册费用。这项改革近来取得实质性突破。
1973年签署《慕尼黑协定》的欧共体成员国和塞浦路斯、列支敦士登、摩纳哥、瑞士和土耳其等国,于1977年在德国慕尼黑成立“欧洲专利局”。该机构有工作人员5000人,每年接受专利注册申请约上百万件,工作效率很低。由于它不属于欧共体,欧洲各国专利局依然受理专利注册,在欧洲专利局注册的发明很难得到所有欧盟国家承认。此外,专利的翻译和注册费昂贵,近3万欧元,且有效期短,这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也限制了欧共体科技创新和内部市场的发展。因此,各国对改革现行体制,实现欧盟范围内专利相互承认的呼声一直很高。
1999年2月,欧盟委员会发表《绿皮书》,提出改革专利制度。2000年3月欧盟里斯本首脑会提出欧洲专利注册制度改革,但各成员国对降低注册翻译费用、各国司法相互承认欧洲专利等问题的分歧较大,阻碍改革进展。
2002年4月10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推动这项改革的建议。今年3月3日的欧盟理事会上,各国就“共同体专利”的法律、翻译、费用以及各国专利局的作用和费用分担等问题上达成共识,并授权意大利在今年下半年担任主席国期间,完成对“共同体专利”的立法。欧盟理事会将负责协调各国专利部门,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基础上,建立“共同体专利法庭”,从2010年起运作,专门审理专利纠纷。专利注册仍然由欧洲专利局负责,专利申请必须使用英、法、德三种工作语言中的一种,由专利局将文件译成意大利和西班牙语,批准注册后,再翻译成欧盟各国用语。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各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对半分担。
欧盟专利制度改革的更大特点,是简化申请注册手续,减轻注册者的经济负担,把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力集中,实现专利制度一体化,使“共同体专利”同《慕尼黑协定》的现行专利制度相结合。欧盟将正式加入《慕尼黑协定》,由欧洲专利局按照该协定规定的条件颁发“共同体专利”。该专利将得到欧盟各成员国普遍承认。专利只能以欧盟的名义颁发证书、 *** 或注销。当专利所有者身为国家或公司职员时,由其雇主或单位所在国的法律确定其专利权的归属。禁止一切不经发明者同意的出版、开发、制造和向市场销售、出口行为以及非直接使用等。
新的欧盟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对专利权的保护不涉及私下完成的和出于非商业目的发明创造,也不包括在各成员国注册后经发明者同意在欧盟内部市场上市的产品。欧盟有权在“特殊时期”限制某专利的生产,或在认为其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时禁止推广和使用。专利权所有者每年要交纳维持专利生效的费用。对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发明者和欧盟权益遭假冒伪劣仿造侵害时,“共同体专利法庭”将依据《慕尼黑协定》审理和决定处罚。新专利制度将有效保护欧盟的知识产权,更严厉地打击侵犯欧盟专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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