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内容(专利法实施细则51条3款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0
2020年3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对2020年立法工作作出安排。根据这一计划,全年立法项目共55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7部,部门规章48部。关于知识产权方面:根据专利法修正案的审议情况积极配合立法机关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规章,并继续配合做好专利法修改的审议工作。
总局各司局和药监局、知识产权局要把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一致。部门规章之一类项目务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送法制审查,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力争年底前完成。部门规章第二类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确保高质高效推进,按期送审。
法律、行政法规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反垄断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量监督司
质量发展局
3
商事登记条例
登记注册局
4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
人事司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监管司
认可检测司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监局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知识产权局
部门规章
之一类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8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注册局
9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反垄断局
10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
价监竞争局
11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价监竞争局
12
***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监司
13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质量发展局
14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质量发展局
15
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
质量发展局
16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司
17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
食品生产司
食品经营司
特殊食品司
18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司
19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司
20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特殊食品司
21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局
22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
计量司
23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标准技术司
24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标准技术司
25
企业标准管理办法
标准创新司
26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认可检测司
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27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监局
28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29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30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药监局
31
药品 *** 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32
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监局
33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药监局
34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35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药监局
36
商标 *** 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局
37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知识产权局
38
官方标志保护办法
知识产权局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
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扩展资料:
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
1、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如果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则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2、本单位是要求发明人隶属单位、借调单位、聘请单位,如果主体在发明创造完成的过程中所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本单位无关系,则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3、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属日常工作职责的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范围。从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归属规定是什么?
一、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归属规定是什么?
我国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规定是由单位享有专利权。《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此条款明确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要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首先就必须明确其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
二、从《专利法》第6条可知,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指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三种情况:
之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指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的,也就是说,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这种情况同样属于职务发明。对于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可以不考虑。但是,如果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以合同形式约定其为职务发明的,则此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跟个人的发明创造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为是当时人利用工作的一些环境或者是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一种创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这种专利的归属为单位。这种规定 *** 也符合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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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正当理由
不可抗拒因素,实际上在法律上称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也就是说,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 *** 禁令、 *** 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
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理由:至于其他特殊情况,是指不可抗力之外的,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情况,如相对一方突患重病等.
专利恢复权利请求书怎么填?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之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四、本表第③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应当清楚扼要地叙述恢复权利的理由。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本表第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六、请求恢复权利时,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七、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 *** 机构的,应当由专利 *** 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 *** 机构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复审程序中请求恢复权利应当使用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
专利没及时缴纳费用被终止后过多久时间可以办理恢复
专利没及时缴纳费用,被终止后二个月内可以办理恢复,并且需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之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之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
1、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2、第四十八条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3、第四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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