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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专利行政复议的有哪些(专利法行政复议)

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期限有多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手段,所以必须有严格的期限规定,才能尽快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及时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可能因为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而被不予受理。

专利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是什么?

中国专利局在进行专利审批的过程中,经常作出不受理、视为撤回、驳回等决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产生争议的,可以就属于专利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专利局主要受理下面几类复议申请:(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专利申请不服的;(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确认其优先权不服的;(4)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或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5)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耽误了有关期限而造成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专利权终止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要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对专利局不予恢复权利决定不服的;(6)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7)专利 *** 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8)专利 *** 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 *** 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9)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什么是专利复议,可以申请专利复议的情形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除驳回和授权行为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只能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启动,不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启动。

专利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程序,但如果当事人已经向法院起诉,且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情况下,就不能再提出复议;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复议,且复议已经立案受理,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只有等复议决定作出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先行进行复议程序,因为复议程序简捷,不收取费用,且承办人员具有相应的专利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

一、可以申请专利复议的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之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之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 *** 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 *** 人对吊销其《专利 *** 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哪些事项不能申请专利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专利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之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之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 *** 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 *** 人对吊销其《专利 *** 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专利局受理哪些行政复议申请?

中国专利局

在进行专利审批的过程中,经常作出不受理、视为撤回、驳回等

决定

申请人

专利权人

对专利局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或产生争议的,可以就属于专利局

行政复议

受理

范围

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专利局主要受理下面几类复议申请:

(1)

专利申请人

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专利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确认其

优先权

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或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耽误了有关

期限

而造成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其

专利权

被视为放弃;专利权终止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要求专利局恢复其

权利

,对专利局不予恢复权利决定不服的;

(6)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7)

专利 *** 机构

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

机构

的处罚不服的;

(8)

专利 *** 人

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 *** 人

资格证书

》的处罚不服的;

(9)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

利害关系人

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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