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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一通无创造性(发明专利一通说专利无创造性)

申请发明专利,审查意见是不具备创造性,答复补正应该用什么样的语气,感觉审查员对本行业并不懂

首先,需要据理力争,有理有据。个人攻击和谩骂没有用。就问题说问题即可。

第二,抵触申请只能评价新颖性,不能评价创造性。请确定您所说的“抵触”到底是抵触申请,还是公开了本发明特征的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

第三,审查员审的主要是法律问题,技术问题不清楚是正常的,专业有可能不完全对口,而且专利申请一般都是新技术,需要您耐心解释。

第四,如果可能的话可以 *** 沟通(通知书上留有审查员的联系方式),看一看审查员的意思,问一问他有什么修改建议,事半功倍。

第五,即使“得罪”了审查员,遭到了驳回,仍有后续复审程序可以救济。只是需要花费更多金钱和精力。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不具创造性是否可转实型专利

一般是不可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申请后,是不可以转换专利申请的类型的。

除非你就原来的主题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然后再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选择实用新型专利,这种 *** 费时费钱,一般情况下意义不大。

专利申请中,案件状态一栏是“一通回案实审”,是什么意思?

已经收到对之一次审查意见的答复,正在进行进一步审查。

专利申请的一个术语,一通代表之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回案代表到达审查员手里,一通回案实审的意思是:专利进入实审并发出过之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 *** 机构根据一通的审查结果,将专利审查员认为无创造性的意见反驳,并提交到专利所里。

表示申请人申请的专利或者发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扩展资料:

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如果申请人从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未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申请既被视为撤回。  

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多次答复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实审周期较长,若从申请日起两年内尚未授权,从第三年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逾期不缴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按规定进入授权程序。

截至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发明专利授权率在40%-50%,也就是说,发明专利的总体授权率还不到一半。因此申报发明专利的风险是比较大的,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发明专利申请  百度百科

如何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有无创造性?

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参照下文。创造性的判断本身就是一种主观性较强的判断,当然有模棱两可的情况了。 在国内外的专利法中,关于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均是定性的描述,没有一个完全客观的定量标准,各国现行的专利判断 *** 都是只能尽量将判断标准客观化。因此在专利的审查过程中,创造性的把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查员的主观判断。但是,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又是在对技术方案和专利法的理解基础上,进而采取某种判断 *** 得出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创造性的判断 *** 就是判断标准的体现。如果审查员所采取的判断 *** 不能客观的体现一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高度,对专利制度的发展非常不利。 为了尽量消除创造性判断中的主观成分,各国在多年的专利实践中均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判断 *** 。例如美国在其1952年修改的专利法中首次规定了创造性的非显而易见性标准,该法增加了第103条:“一项发明虽然没有像本法第102条所规定的那样被相同地披露或记载过,如果要求专利保护的发明主题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使得在该主题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从做出该发明的时刻来看,该发明作为一个整体是显而易见的则不能获得专利权。可专利性不因做出发明的方式而被否定。”而在1966年,美国更高法院在Graham v.John Deere CO.案的判决中对第103条的适用做出了司法解释,该判决得到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认同,并总结出了“Graham四要素——即: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现有技术与所审查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相应领域的普通技术水平;辅助性考虑因素,包括商业上的成功、长期渴望解决的需求、他人的失败等”,并要求审查员按此标准进行创造性的审查。而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则规定,为了客观地、可预期地判断是否具有发明步骤,审查员应采用所谓“问题——方案法”,也称作“三步法”:之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第三步、考虑所申请发明,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客观技术问题为出发点来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我国在从外国引进专利制度的同时,也对西方国家关于创造性的判断 *** 进行了吸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的修改。目前对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 *** 采用的是最早于2001年版《审查指南》中提出的“三步法”。所谓“三步法”,在我国现行的2010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小节有详细介绍,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诚然,该判断 *** 简便易行、条理清晰,是我国的专利工作者在参考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专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专利工作的实际而总结出的一套比较合理的创造性判断 *** ,该判断 *** 的精神也与世界上主流的判断 *** 大体相同。在我国的专利审查过程中,该 *** 得到了最广泛的运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关于专利的创造性

第四章 创造性

1.引 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之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本章仅对发明的创造性审查作了规定。

2.发明创造性的概念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1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的现有技术,是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本部分第三章第2.1节所定义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2.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3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2.4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3.发明创造性的审查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3.1审查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 的审查原则(参见本部分第三章第3.1节) 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2审查基准

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为有助于正确掌握该基准,下面分别给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 *** 和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标准。

3.2.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3.2.1.1判断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1)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是可预料到的,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合成 *** 专利,一审说没创造性,怎么办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发明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

从楼主提供的资料看来,要从技术方案入手阐述其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能有些勉强。

不过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的审查还有几个辅助性的标准,即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认为具有创造性,而不再进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审查。

(1) 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2)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3)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4) 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由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

楼主不妨从上述的第(3)点出发,着重阐述你的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产率显著高于现有技术中的产率,产品质量得到显著提高等等,已经达到了质的飞跃,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是无法预料到的),当然这最些反映产率和产品质量的数据更好是已经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如果原申请文件中未曾记载,则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附上相关的资料供审查员参考。

如果产品已经上市销售,则还可以结合第(4)点,说明由于技术方案的优越性,使得你的产品成本降低,销量增加等等(需要证据支持),在商业上获得巨大成功。

如果能够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令审查员信服的阐述,相信你的专利申请还是有授权的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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