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院指导案例有关专利法的(有关专利法的案例以及解析)
三个典型案例看更高院如何适用《专利法》第33条02
专利法三十三条就一款,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没有02
如何理解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八条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的规定。
一、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合作(如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合作,还可以是个人与个人的合作。合作的方式,可以是合作各方按照分工分别承担一项发明创造的不同部分或者不同阶段,也可以是一方或几方负责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物质条件,另一方或几方负责进行技术开发活动。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可通过协议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如果合作各方没有就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达成协议的,按照本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的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或几方。如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共同参与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应属于合作各方共有。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 *** 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对于合作中各方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由各完成方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当然,实际操作中可选定一方为其他各方的代表,办理有关专利事务),其中一方或几方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完成方的同意的,不得自行提出专利申请。对此,合同法上述条文中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二、关于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办理委托事务,其办理委托事务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其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成果,也应当归于委托人。委托人则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费用和报酬。因此,不少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接受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委托方。而我国专利法为侧重保护实际完成发明创造一方的利益,规定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即归属于受托方。当然,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协议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于委托方或者由双方共有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也有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 *** 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专利权司法保护条文」解读
「专利权司法保护条文」解读「专利权司法保护条文」解读(2)「专利权司法保护条文」解读(3) 我国的《专利法》是一部主要与专利申请和审查有关的法律,在《专利法》的八章中,只有一章、即第七章涉及专利权的保护,其中还包括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这两条保护途径的内容。除了之一章的总则以及第八章的附则外,《专利法》的其他章节分别涉及授权的条件、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以及强制许可。而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八章中,也只有一章、即第七章涉及专利权的保护。其他的七章分别是总则、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复审与无效宣告、强制许可、针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以及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专利权的保护也仅仅涉及专利权的行政保护,而非专利权的司法保护。综上,在法律层面上,有关专利权司法保护的条文只有《专利法》第七章中的若干原则性规定。法院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更高院的三个司法解释,即,《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专利纠纷规定》)、《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侵权解释》)以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侵权解释二》)。另外,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更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也具有相当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也有人将指导案例称作零售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各地 *** 院也出台过一些专利侵权相关的文件,例如北京高院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上海高院的《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指引(2011)》以及2018年广东高院的《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等。在行政领域,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过《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由于这些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本文不赘言。本文通过《专利法》、更高院的上述三个司法解释以及与专利相关的若干指导案例,对专利权司法保护的概要进行梳理。关于专利权的效力不同于著作权这种完成即自动产生的权利,专利权是由国家行政部门授予的。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都需要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被认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同时,如果任何人认为授予的专利权不合法,根据《专利法》45条,只能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来进行解决。复审委针对专利权做出有效、无效的决定也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另外,为了符合WTO的要求,我国在入世之后引入了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换言之,绝大多数的行政行为的结果不再具有终局性,其合法性、合理性需要接受法院的审查。但是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77条,法院仅能改判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或者对款额认定错误的行政行为。因此,复审委的管辖法院也不能直接改判复审委的决定,而只能判决让复审委重新作出决定。换言之,我国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直接判定专利是否有效,只有复审委的管辖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其上级的北京高院在行政诉讼中能够审查复审委的决定是否合法,从而间接地认定专利权的效力。在专利侵权诉讼这一民事程序中,所有法院都只能在推定专利权有效的基础上进行裁判,包括原被告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不能质疑专利权的效力。如果侵权诉讼中的被诉侵权人认为涉案专利不合法,那么作为应对手段,被诉侵权人可以另行向复审委提出专利无效的请求;并且/或者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不侵权抗辩。换言之,被诉侵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专利不合法、专利应该被无效是一种无效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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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新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平行进口是被允许了的。也就是说无论乙公司是否取得了在b在中国的专利权,从A进口b都不用得到乙公司的许可,前提是在A国的b产品是合法产品。
2:专利权是有地域性的。也就是说A国的专利并不适用于中国。如果乙公司没有在中国申请b的专利,甲公司完全可以不经过乙公司的许可生产制造b。
3:涉及平行进口,参考回答一。
4:还是平行进口的问题。只要丙公司从A国购买的b是合法产品,无需取得乙的同意可以进口到中国。后续一系列都是合法的。
5:够成了。这里不涉及平行进口了,平行进口是指专利权人在两个国家都取得专利权,然后从其中一个国家合法售出后,在进口到另一个国家的行为。这里不符合这个规定。专利法规定制造和进口专利产品属于专利的绝对保护范围。所以甲公司进口b属于侵犯了乙公司在中国的专利权。
如何理解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司法解释八条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3月发布,法释〔2016〕1号],以下简称《专利法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解读:该条明确了功能性特征的定义及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等同的判断标准。与《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发布,2013年、2015年两次修改]相比,此处使用的是“一个基本相同+两个相同”,而不是“三个基本相同”,这明显是提高了对等同特征的认定标准。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之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发布,法释(2009)21号,俗称《专利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要求功能性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中的实施例确定技术特征的内容,我们认为《专利法司法解释二》此条规定是对《专利法司法解释一》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实施例+等同原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如何理解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法释字第21号司法解释
【条文】之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 *** 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类型与范围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民事纠纷案件,另一类为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主要为本条第1-9项规定的案件,行政案件主要为本条第10-15项规定的案件。下面将这两大类专利纠纷案件分如下:
一、专利民事纠纷案件
(一)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专利申请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产生之后,该发明创造的所有人、单位或者个人享有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专利申请权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或者申请专利后授予专利权以前,当事人之间就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修订后的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专利申请权纠纷主要包括:1、关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争议,此类纠纷主要是由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单位就谁有权对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而产生的纠纷;2、关于涉及合作完成或接受委托完成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3、关于谁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案件根据其性质一般列为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申请权 *** 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科学地确定相应的案由。
(二)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专利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正式授予专利权之后,当事人
之间就谁是该专利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争议。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分类,专利权属纠纷应属确认之诉。
根据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专利权属纠纷主要包括:1、职务发明创造,被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2、非职务发明创造,被单位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3、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的委托开发方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4、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无合同约定又无其他各方声明放弃其所共有的专利申请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被共有人中的一方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要注意区分专利权属纠纷和专利申请权纠纷这两类不同的案件。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与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有些专利申请权纠纷可以转化为专利权属纠纷。例如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在专利申请阶段,应当由单位申请专利还是由该单位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而引发的纠纷为专利申请权纠纷;当专利权被授予以后,该发明专利是否是职务发明而引发的纠纷则应属于专利权属纠纷。这两类纠纷的主要区别如下:1、纠纷发生的时间不同。如前所述,专利申请权纠纷主要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而专利权属纠纷主要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2、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不同。专利申请权纠纷的焦点在于谁有权申请专利;而专利权属案件的焦点是专利权应归谁所有。3、争议的发明创造所处的法律状态不同。专利申请权纠纷争议的发明创造正处在专利申请或审批过程中;而专利权属纠纷的发明创造已经被授予了专利权。4、纠纷的内容不同。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在某种程度上有相通之处,例如:在授予专利权后,有些专利申请权纠纷可能会转化为专利权属纠纷。5、处理结果不同。专利申请权纠纷解决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只需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对发明人或申请人、设计人作出变更,审查便可以继续进行;专利权属纠纷解决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依据人民法院等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的变更。
(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而引起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在专利案件中占较大比重,且较为复杂。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
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 *** 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根据该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销售、许诺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4、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5、使用专利 *** 的行为;6、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涉及上述行为的纠纷案件,都属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四)假冒专利案件
假冒专利案件,是指未经许可,在行为人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使人相信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以及在广告等宣传材料、合同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号等行为引发的案件。一般来讲,一项有效的专利权的存在是发生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前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假冒专利案件与冒充专利案件的区别,按照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处理。所谓冒充专利案件是指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将非专利 *** 冒充专利 *** 的欺骗行为。冒充专利侵害的是公众利益,实质上是对公众的欺骗,破坏的是专利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对于冒充专利案件,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由专利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冒充专利行为由专利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查处,适用专利法及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假冒专利案件主要是原告要求追究假冒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案件,此种案件情节严重时,还可以按假冒他人专利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职务发明创造发明
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在本条司法解释中,更高人民法院根据修订后的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特别明确了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许多单位将因职务发明创造的实施给单位带来的经济效益而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额外报酬视为是一种奖励,没有认识到其实际更应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得的劳动报酬,使许多发明人、设计人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调动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第十三条特别规定了“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要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股份受益….”在这次制定司法解释时,更高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考虑要对当事人之间就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发生的争纷,应当予以法律调整,当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有司法救济的渠道,所以应当将此类案件明确规定为专利纠纷案件,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的有关决定,切实保障职务发明创造人、设计人的切实利益,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六)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是更高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新规定受理一类的专利纠纷案件。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如不立即加以制止,而让其扩大损害结果,甚至等待整个诉讼程序终结,才采取相应措施,有可能会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此,TRIPS协议第五十条规定如果认为适当,司法当局应当有权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前,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采取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措施,但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正式起诉前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为了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震慑力,避免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同时与TRIPS协议的要求相一致,专利法修订时特别增加了有关临时措施的规定。更高人民法院也对责令停止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2001年 7月 1日公布实施,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措施的案件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以及操作办法。
(七)发明人、设计人资格案件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案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以后,关于谁是对该发明创造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而产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
件主要是涉及署名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奖励和报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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