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他人实用专利怎么不侵权(发明专利别人不能模仿吗)
如果有人模仿一个专利,模仿到什么程度算侵权呢?
在别人专利的独特方面有相同点(模仿),即算侵权。我们先要弄清一个概念,那就是山寨别人的商品牟利,且被模仿的商品受专利保护,这种情况才会被判侵权。专利申请只会被驳回或是授权,是不存在侵权的情况。
发明 (Invention)是指对产品、 ***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Unility Model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Designs)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所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那么是不是任何发明创造都可以申请专利呢?答案是否定的。能够被赋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简而言之,专利就是指尚未被公开的,比现有技术方案更先进,能够提高工业生产效率的发明创造和外观设计。
所以,想通过简单地“模仿”别人的专利,来获得一项专利权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专利申请一定会在初审阶段被国知局驳回。如果通过山寨别人的商品牟利,且被模仿的商品受专利保护,这就是真正意义上侵犯了专利权。
别人产品已有实用新型专利,如果要模仿对方产品,要如何改进才算不侵权?
我觉得你这条路子不对,这属于研发过程中的专利技术规避,需要法律和技术结合,就算是律师也未必有这个能力,律师不一定有技术背景,只有专利 *** 人才具备这样的能力。即使专利 *** 人给你做咨询,也是你们自己的技术人员拿出技术方案,然后让专利 *** 人分析改进后的技术方案是不是侵权,而不是让别人给你说怎么改进不侵权,毕竟专利 *** 人也不是你们这个产品所在的行业所有的技术内容。你倒是可以把你们想用的方案放出来,然后和想规避的专利对比,看是不是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确实落入了,还可以考虑做不侵权抗辩,预先做好准备也就不怕了。
如何去避免专利侵权呢?
所谓专利侵权是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一般来说它具有以盈利为目的,并具有侵害的事实存在或落入他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法律特征。所以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保密性
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应将项目组的人员减少到更低限度,并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项目的名称可采用代号。在申请专利之前不召开任何形式的发布会,不发表论文,也不召开鉴定会。这样做的目的是不让竞争对手了解本企业的开发动向和意图,特别是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以避免竞争对手枪先申请专利,从而造成本企业的侵权行为。
2不盲目模仿
首先,一些企业在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会模仿一些已经受到消费者青睐的知名商品,通过开发相似的功能,以获得良好的市场收益。这样盲目模仿是不行的,可能会引发专利侵权纠纷,而企业一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将会面临承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产品被查封或扣押等不利后果。因此,你公司在研发这款新产品时,应当注意避免盲目地模仿国内外同类产品,以免落入他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3事先做好专利调查
这里所讲的专利调查主要是指为回避侵犯他人专利权而进行的调查。由于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专利文献也以每年100万件的速度增长,而且绝大部分的创造发明都属于改进型发明,所以在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之前必须进行查新,避免落入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
企业不管是改进产品功能,还是完全独创地开发新产品,事先都应该进行周密的调查,应当仔细调查是否存在与将要研发的这款新产品相关的专利,如果存在,专利的类型是什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多大,是否与这款新产品有相同或相近的技术内容。如果你公司不能独立地全面搜集专利信息,还可以委托专业人士协助进行信息搜集,并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继续信息,以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
未经过查新就认为自己的发明属于率先创新的乐观态度和不会有相同发明存在的侥幸心理是万万要不得的。未经过查新的创造发明即使能够取得专利权,那么它的法律稳定性也是不牢固的。有可能得而复失,并因涉嫌侵权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4抢先申请
专利申请必须先发制人,特别是在采用先申请原则的国家。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更先申请的人”。因此企业在制订专利申请战略时,不仅要采取预防措施,而且更重要的是应主动出击、抢占制高点。这样就会使相同的发明创造不会再被授予专利权。因此就会大大降低本企业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概率。专
5文献公开
在新产品获得专利权后,仍需继续研究对该新产品进一步改进的各种技术方案,并将那些本单位近期不准备实施,但一旦被其它企业抢先获得专利权又会妨碍本单位实施的其它可能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开。以防止其它企业采用外围专利战略与自己对抗,限制本企业的发展和造成侵权行为。
6重点研发
企业在研发之前应确定重点研发的技术内容,避免同时进行过多的研发工作,分散技术力量,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因此,在研发新产品时,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研发水平和客观条件选择产品的一两项核心功能进行研发,争取实现技术突破,并就相关的技术方案获得专利保护,取得市场先机。首先,通过研究竞争对手的专利信息,了解在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是否能省略其中的某些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减少某些必要技术特征仍可以实现产品的功能,就能成功地实现改进,并绕过专利拦截;其次,通过组合发明的 *** ,实现改进;再次,利用新材料或者新降价的元器件和技术,进行新的组合,或者进行必要技术特征的替代。
7专利许可或 ***
企业在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如果确实遇到了无法绕开的专利障碍,可以根据需要,向专利权人寻求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者 *** 。因此,企业在研发这款新产品时,如果确实有必要,可以依法从专利权人处受让相关专利权或者获得专利实施许可,确保新产品的顺利研发。在进行专利 *** 或许可谈判前,你公司要了解对方的资质等重要条件,注意专利的法律效力状态,确定其仍是有效专利,以便判断与对方进行合作的可行性以及对方可能要求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等。
8依法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企业可以依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如果你公司通过研究搜集到的专利信息和相关的现有技术信息,发现存在与将要研发的这款新产品相关的专利,并且相关专利符合无效的条件,可以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如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时间,无效宣告所需要提供的文件、证据等,将能证明专利无效的信息进行整合。掌握专利无效的信息后,可以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相关专利权无效请求。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这也就为公司研发这款新产品扫清了专利障碍。
模仿人家的专利产品 只要不是100%类似就不算侵权是吗?
不是,这算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 *** 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扩展资料:
专利侵权案例:
据裁判文书网10月30日披露的裁定书,谭卫、何章鸿、赖斌认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桔科技”)、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太平洋”)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滴滴出行”)侵害他们持有的发明专利权。
所涉专利名称为“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 *** ”。记者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现,该专利持有人为岑宇钿、何章鸿、赖斌和谭卫,申请日期为2008年8月29日。
何章鸿、赖斌和谭卫的 *** 人认为小桔科技为滴滴出行APP产品的开发商,即制造商;而下载滴滴出行APP产品的太平洋网的主办单位为广东太平洋,其发行滴滴出行APP产品的行为构成销售;“滴滴出行”APP产品的运营机构为滴滴出行。故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据裁定书,小桔科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广东太平洋不是适格的被告,其仅仅在 *** 上提供了涉案APP滴滴出行的免费下载,并未实施涉案专利 ***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不应列为案件被告,
不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案件侵权行为地不在广东。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地应为完整地实施涉案专利 *** 的地点,但客观上并不存在完整地实施涉案 *** 专利的主体及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案件也不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据裁定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广东太平洋在其 *** 平台上提供了被控侵权滴滴出行APP产品,原告将被告广东太平洋列为被告并无不妥,被告广东太平洋为案件适格被告。又因被告广东太平洋住所地在广州市,
在辖区范围内,原告选择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小桔科技主张将该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依据不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小桔科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目前,记者尚未获得滴滴出行这起被诉专利侵权案件的其他消息。
据滴滴出行官网,2012年小桔科技在北京成立并推出嘀嘀打车APP,2015年9月APP更名为滴滴出行,2015年11月推出快车拼车服务。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以来,滴滴出行多次被诉专利侵权。新京报10月9日报道,摩拜单车已向苏州中院提起四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小桔科技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青桔单车)停止侵权行为。
这起案件涉及滴滴出行2018年1月推出的青桔单车侵害摩拜单车智能锁等专利。据裁判文书网2016年12月31日公布的裁判文书,易到用车曾起诉小桔科技、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该案以易到用车撤诉告终。
参考资料来源:新京报-滴滴出行拼车专利侵权案细节:请求回北京审理被驳回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