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科管理制度pdf下载(新生儿科各种制度)
新生儿科的工作内容及特点
如下。
?1、在科主任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负责病区内医疗工作,服从科室工作安排,担任住院医师、值班医师工作;
?2、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按时完成,参加上级医师查房并详细汇报病情和诊疗意见;
?3、向主治医师提出需要会诊、转科或出院的意见,请他科会诊时应陪同诊视及时做好会诊记录、转科记录、出院记录;
?4、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应全面负责,科内查房每天至少上、下午各巡诊一次,在下班前作交班工作,对需要特殊观察的重病员,应在床边与值班医师交班;
?5、执行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严防差错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差错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向主治医师、科主任汇报;
?6、尊重病员的知情权,保护病员的隐私权,执行告知制度,及时与病员或家属沟通;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贵阳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的探视制度?
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贵阳市儿童医院)前身系“市立产院”,始建于1938年,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现在已是贵州省规模更大的融医疗、保健、教学、科研、健康教育为一体的妇幼保健机构,是通过国家级评审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1993年在原儿科基础上成立贵阳市儿童医院,改变了贵州省无儿童医院的历史。贵阳市儿童医院与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实行两块牌子一个班子的管理体制,2004年医院经省、市人民 *** 批准成为贵阳医学院非直管附属妇幼保健院。
新生儿室探视制度
1、每日探视时间为下午3:00—5:00。
2、严格按规定时间探视,非探视家属不得入室。(特殊情况例外)
3、每次探视人员不能超过2人,探视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4、新生儿正患传染性疾病隔离治疗者不得入室探视。
5、家属如身体不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者不得入室探视。
6、探视人员必须在工作人员指导下穿隔离衣、戴口罩、帽子、鞋套入室。
7、医护人员要正确指导探视人员,遵守新生儿室规章制度,保持病室内整洁、安静。不得在病室内吸烟、高声谈话或坐在患儿床上。
8、不可擅自请院外医生诊治或自行用药。
9、谢绝探视人员送来的物品、食品(健康妈妈的母乳除外)。
10、探视人员不得翻阅病例或谈论有碍患儿健康和治疗的事项。
11、探视人员必须爱护公物,损坏公物须按照规定赔偿。
12、如因病情不宜探视时,医护人员必须做好解释工作,取
得家属的理解。
聋儿早期干预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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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02%BA%C5.doc
福 建 省 卫 生 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闽卫基妇〔2004〕327号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
《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 福州总医院、福州铁路中心医院:
为加强儿童听力保健,对儿童的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对儿童生长发育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级以上开展助产技术的综合性医院启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为了使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
为加强儿童听力保健,对儿童的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对儿童生长发育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筛查和诊断机构
一筛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级以上开展助产技术的综合性医院,包括中医院和部队、铁路医院,应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
暂不具备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开展听力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听力筛查。
二诊断机构:具备开展听力诊断条件的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所)或三级医院可以提出申请、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经专家评估、论证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三筛查诊断中心:全省设1所,由省级诊断机构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二、筛查、诊断对象
一筛查对象:
⒈出生72小时左右新生儿
⒉出生时在医院未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初次筛查未通过的或者有高危因素应定期进行复查和监测的对象,在婴儿出生42天健康检查时应补筛查或复查。
⒊3周岁以下婴幼儿有下列高危因素之一者,列为重点筛查、复查和监测对象,并跟踪随访至3周岁:
⑴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监护时间超过24小时;
⑵有听力障碍家族史;
⑶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宫内感染;
⑷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⑸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⑹患高胆红素血症;
⑺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⑻患细菌性脑膜炎;
⑼出生5分钟内Apgar评分低于4分;
⑽机械通气时间(使用人工呼吸机时间)超过5天;
⑾临床怀疑存在与听力障碍或感觉神经功能障碍有关的综合征。
二诊断对象:
筛查或复查未通过者应转诊到诊断机构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
三、筛查、诊断 *** 与要求
一 *** :
⒈筛查:采用耳声发射法,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快速脑干诱发电位法。
⒉诊断:筛查或复查未通过者,经听力学及相关检查进行确诊和提出处理意见。
二设施
⒈筛查:有1间单独的听力筛查室,15平方米左右,保持相对安静,配一张简单的诊疗床。
⒉诊断:有1间隔音屏蔽处理的听力检测室,10平方米左右,本底噪声小于30分贝,配1张诊察床。
三设备
⒈筛查机构: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计算机。
⒉诊断机构:诊断型脑干诱发电位仪、诊断型耳声发射仪、中耳分析仪、纯音听力计、计算机及院内相关诊断设备。
四人员:
⒈筛查或诊断业务管理人员:每个筛查机构应指定1名主治以上医师负责筛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诊断机构应指定1名副主任以上医师负责诊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⒉筛查人员:具体负责听力筛查工作。须具备医(护)师以上职称,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专项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⒊诊断人员:负责确诊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四、筛查和检测程序
一孕产妇入院后,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做法和意义,并签定《家长知情同意书》(附件2)。
二新生儿出生72小时左右后,筛查人员对其进行听力筛查,填写《儿童(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表》(附件4),并向家长出具《儿童(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报告单》(附件3)。
三对出生时筛查未通过、有高危因素须定期复查的或因特殊原因未接受筛查的婴儿,筛查人员或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家长在出生42天健康体检时到当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复查。
四复查仍未通过的,由复查机构发出转诊通知,将其转到设区市听力诊断机构确诊。并同时通知辖区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督促及时复查、确诊。
五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婴幼儿,诊断机构出具《福建省儿童听力诊断报告》(附件7)填写《听力障碍儿童个案登记表》(附件8),并为其制定干预—康复方案,取得家长知情同意后,为其提供干预疗法;需进行听力语言康复的,与当地残联联系。诊断机构应将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儿童名单分别报儿童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残联;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其纳入当地儿童系统保健体弱儿专案管理范围进行追踪管理。残联将其纳入聋儿语训康复范围。
五、组织管理,职责分工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与诊断工作的规划、组织领导、管理和协调;组织全省听力筛查和诊断人员的岗前培训;委托福建省医学会耳鼻喉科学分会对听力诊断机构、筛查诊断中心进行评审、论证;负责确认听力诊断机构、筛查诊断中心;检查、监督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设区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方案的实施;负责推荐市级听力诊断机构;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了解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工作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按妇幼卫生报表上报的时间与渠道逐级上报,完成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交办的事宜。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督促需复查的儿童及时复查、确诊,负责听力障碍患儿的系统保健管理;协助诊断机构与残联联系对患儿进行康复训练。
三听力筛查机构要成立由分管院长为组长,医务科、耳鼻喉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共同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具体实施;完善设施、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广泛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意义、相关知识和具体做法,实行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知情选择制度;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常规,及时向家长出具听力筛查报告单,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登记统计和转诊工作;定期总结分析筛查结果,提高质量;每季度向辖区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送《儿童(新生儿)听力筛查季报表》(附件5)和《筛查未通过儿童情况报表》(附件6);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四诊断机构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社会群体性工作,与筛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负责筛查、复查未通过儿童的确诊;对有听力障碍患儿进行干预治疗;需要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的,应负责联系当地残联对听力障碍儿童进行康复训练;负责诊断结果的统计、分析,提出预防及干预措施。
五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中心负责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社会群体性工作;负责筛查、复查未通过儿童的确诊及诊断机构转诊的疑难病症诊治;与全省筛查机构和诊断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负责制定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常规;对有听力障碍患儿进行干预治疗;需要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的,应负责联系当地残联进行康复训练;负责全省诊断结果的统计、分析,提出预防及干预措施。
六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分工协作,严防漏查、漏诊、漏治。
六、质量管理
一听力诊断机构需按照《福建省儿童听力诊断机构基本标准》(附件1)进行设置,诊断设备要符合国家质量规定要求,并填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经评估、确认后,方可成为诊断机构。
二各级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开展筛查工作,人员要接受统一培训。筛查室环境、设备、操作规程、人员须符合开展听力筛查的技术要求。
三建立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系统。听力筛查机构负责筛查资料的登记、统计、上报;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工作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按妇幼卫生报表上报的时间和渠道逐级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汇总、整理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的资料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中心。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中心对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资料进行分析、总结,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实施步骤
一2004年2~11月:省分批举办新生儿听力筛查培训班,对省、市、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听力筛查技术人员和诊断人员进行培训,做好设施、设备的筹备工作。
二2004年12月:下发《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
三2004年12月-2005年3月:省耳鼻喉科学分会组织对申报的新生儿听力诊断机构和筛查诊断中心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评估、论证,符合基本标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四2005年4月1日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级以上开展助产技术的综合性医院启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五2006年5~6月:总结2005年4月-2006年4月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附件:
1.福建省儿童听力诊断机构基本标准
2.家长知情同意书
3.福建省儿童(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报告单
4.儿童(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表
5.儿童(新生儿)听力筛查季报表
6.筛查未通过儿童情况报表
7.福建省儿童听力诊断报告
8.听力障碍儿童个案登记表
9.儿童听力诊断登记表
10.福建省聋儿语训部一览表
主题词:基妇 新生儿听力筛查 方案
抄送:卫生部妇社司,福建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处,73881部队(十八分部)卫生处,92403部队(海军)后勤部卫生处,武警福建总队后勤部卫生处,福州铁路分局卫生房建生活分处。
福建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4年12月10日印
附件1.
福建省儿童听力诊断机构基本标准
一、 人员配备:
⒈诊断机构应指定1名副主任以上医师负责诊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⒉诊断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负责确诊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⒊技术人员:接受听力学检测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检测技术,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二、设施设备
⒈诊断型脑干诱发电位仪、诊断型耳声发射仪、中耳分析仪、纯音听力计、计算机及院内相关诊断设备。
⒉隔音及屏蔽处理的听力检测室,本底噪声小于30分贝。
三、规章制度
⒈有新生儿听力诊断操作常规;
⒉有新生儿听力诊断工作管理制度。
附件2.
家长知情同意书
尊敬的家长:
听力障碍是常见的出生缺陷。正常新生儿中双侧听力障碍的发生率约0.1%~0.3%,在经过重症监护病房抢救的新生儿中,听力障碍发生率高达22.6%。3岁前是儿童听力发展的关键时期,通过筛查,在新生儿期或婴儿早期及时发现听力障碍,早期诊断后治疗和康复,能有效地减少儿童听力障碍的发生,使聋儿聋而不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和《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我院已开展新生儿(儿童)听力筛查工作,为了您孩子的健康,请让您的孩子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谢谢合作!
医院名称:
“我同意为我的孩子进行听力筛查。”家长签名:
“我不同意为我的孩子进行听力筛查。”家长签名:
注:家长知情同意书应随出院病例归档。
附件3.
福建省新生儿(儿童)听力筛查(复查)报告单
检查单位: 编号:
家长姓名:
婴儿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时
初查日期: 年 月 日 时
复查日期: 年 月 日 时
检查 *** :1.耳声发射(TEOAE、DPOAE)
2.快速脑干诱发电位(AABR)
检查结果:右耳(1)通过(2)未通过
左耳(1)通过(2)未通过
意见:
1.通过
2.未通过,请于婴儿出生后42天到本院或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复查。
3.复查未通过,请于婴儿出生后3个月到 诊断机构检查。
检查者签名: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1.“通过”说明您的孩子目前外周听觉器官功能正常,但在儿童发育过程中,听力会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疾病、噪音等,请您继续关注孩子的听力与语言发育,发现异常及时就诊。
2.“未通过”表示在您孩子外耳道未记录到耳声发射反应,可能是孩子的听力有问题,也可能是由于测试环境噪音过大或婴儿耳道内分泌物堵塞引起,因此需要复查,请按时前来,谢谢!
附件7
福建省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单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岁 月 天 小时
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家庭住址: 邮编: 联系 *** :
耳鼻咽喉科体检结果:
听力学检查结果:
诊断:
建议:
诊断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8
听力障碍儿童个案登记表
一、一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年龄: 岁 月 天 小时
家庭住址: 邮编: 联系 *** :
父亲姓名: 年龄: 岁 职业:
母亲姓名: 年龄: 岁 职业:
二、筛查 *** : 筛查时间: 年 月 日
三、筛查结果:
⒈左耳未通过 ⒉右耳未通过 ⒊双耳均未通过
四、个人情况:
⒈出生情况:第 胎,第 产,出生体重 (Kg),单胎/双胎/多胎
⒉分娩方式:顺产/早产/足月产/过期产/负压吸引/产绀/剖宫产
⒊出生缺陷:无、有(详述)
⒋胎儿窘迫:无、有 Apgar评分1分钟 5分钟
⒌产伤:无、有(产伤部位)
⒍羊水:Ⅰ度 Ⅱ度 Ⅲ度
⒎异常分娩:无 臀位 脐带绕颈 胎膜早破
⒏头颅、五官畸形:无、有(畸形部位)
⒐出生后感染:无 有 病因 病程
⒑出生后患病:无 有 病因 病程
⒒头部外伤史:无、有
⒓耳毒性药物应用史:(如氨基糖类:链霉素、卡那霉素、妥布霉素和/或利尿剂)无、有 药名 剂量 疗程
⒔中耳炎史:无、有
⒕NICU抢救:无、有 原因 持续时间
⒖呼吸机使用:无、有 ;持续时间:
⒗对外界声音和其他感官 *** 的反应:⑴灵敏 ⑵迟钝
五、母亲妊娠情况:
⒈妊娠年龄: 岁
⒉流产史:无 有(流产时间 流产原因 )
流产方式:自然流产 药物流产 人工流产
⒊妊娠期病毒感染史:⑴无 ⑵风疹 ⑶巨细胞病毒 ⑷疱疹
⑸弓形体 ⑹其它 。若有感染,感染时孕 周。
⒋妊娠期外生殖器感染:⑴无 ⑵淋病 ⑶梅毒 ⑷尖锐湿疣
⑸ 其他 。若有感染,感染时孕 周。
⒌妊娠期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无、有(接触时间)孕 周。
⒍妊娠期药物应用史:无、有(药物名称): 用药时间:孕 周。
⒎妊娠期有害物质接触史:(例如:汞、砷、苯、铅、有机磷农药等)
无、有 ;若有则接触时间为 。
⒏妊娠期的不良生活习惯史:
⑴吸烟:有 无 ⑵饮酒:有 无 ⑶吸毒:有 无
⒐妊娠期疾病史:
⑴无 ⑵糖尿病 ⑶肾炎 ⑷甲状腺功能减退 ⑸败血症
⑹其他
⒑异常妊娠:⑴无 ⑵妊高症 ⑶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⑷母婴血型不和 ⑸其它
六、家庭史
⒈家庭的不良生活习惯:吸烟:有 无 吸毒:有 无 饮酒:有 无
⒉家族中有无耳聋患者:无、有 若有,说明与儿童的亲属关系:
耳聋情况 。
⒊父母是否近亲结婚:否、是 若是,请说明血缘关系: 。
七、听力学检查结果:
八、诊断结果:
九、诊断医师签名:
备注:此表由诊断机构填写,对象为诊断为听力障碍的儿童。
附件4.新生儿(儿童)听力筛查登记表
筛查日期 初筛/复查 家长姓名 新生儿(儿童)姓名 出生日期 性别 住院号/门诊号 联系 *** 产妇情况 新生儿情况 筛查 *** 筛查结果
通过 未通过
填表说明:1.此表由各筛查机构填写,用于统计本院筛查儿童情况。
2.产妇情况和新生儿情况栏:若正常的填写“正常”,若有高危因素应填写具体高危因素名称
附件5.新生儿(儿童)听力筛查季报表
填表单位: 第 季度
月份 初筛数(人) 初筛结果 复查数 复查结果 未通过数中已转诊人数
通过数(人) 未通过数(人) 总数(人) 本院复查数 外院复查数 通过数(人) 未通过数(人)
合计
填表说明:
①本表由各筛查机构填写,按月统计,于每季度10日前报辖区内县级妇幼保健院(所)。
②复查人数中“本院复查数”指在本院出生、初筛未通过的复查人数;“外院复查数”指在外院初筛未通过转入
本院复查人数。
附件10
福建省聋儿语训部一览表
名 称 地 址 邮编 联系 ***
福州市儿童福利院语训部 福州市杨桥西路 350009 0591-83704142
厦门市康复中心语训部 厦门市仙岳路468号 361003 0592-5200581
莆田市康复中心语训部 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 351100 0594-2287988
泉州市康复中心语训部 泉州市刺桐东路中段祥运路 362000 0595-22107807
漳州市康复中心语训部 漳州市元光路腾龙楼九幢 363000 0596-2961214
龙岩市盲聋哑学校语训部 龙岩市和平路62号 353000 0597-2309386
三明市康复中心语训部 三明市乾龙新村118幢 365000 0598-8225223
南平市康复中心语训部 南平市超骧路44号 353000 0599-8863317
宁德市康复中心语训部 宁德市单石碑路汽配街201号 352100 0593-2879118
新生儿科主要专业护理技术工作有哪些
一、规范护理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及工作任务
(一)组织全科护士认真学习医院、护理部下达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落实各项操作规程。
(二)进一步完善细化适合新生儿科护理工作的各项专科护理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做到各项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护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护理人员专业素养
管理目标:护理人员分层级培训率为≥90%;三基”理论合格率≥90%(80分合格);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100%,(90分合格);护士每年离职率≤10%,护士对科内绩效分配知晓率≥80%;紧急护理人力资源调配知晓率100%。
实施方案:
(一)严格按照医院护理岗位管理实施方案,对科内护理实行层级管理;对科内护士花名册及时更新。
(二)以医院绩效分配方案为总部署,进一步细化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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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分配方案,将工作量、工作质量、满意度等纳入每月护士的绩效考核,并让护士充分知晓绩效分配方案,从而调动护士的积极性。
(三)加强护士业务培训,拟定全年培训计划,内容涵盖“三基”知识培训、核心制度培训、新生儿科专科护理知识培训、新生儿科专科护理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内容,做到每次培训后均有考核。
(四)不断的更新护理知识,增加护士外出学习和进修的机会,计划今年有护士取得新生儿科专科护士资质。 (五)对科内护士实习弹力排班,进一步完善紧急护理人力资源调配方案和流程并加强培训考核。
三、加强护理质量过程控制并持续改进,进一步推进优质护理工作
管理目标:基础护理合格率≥95%;专科护理合格率≥95%;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95%;病房管理合格率≥95%;急救物品质量合格分95分,急救药品完好率为100%;护理文书合格率≥90%;患儿家属满意度≥95%;健康教育知晓率≥85%。
实施措施:
(一)继续实行护理质量院科两级管理,充分发挥科室质控小组的质控作用,提高护士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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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保持检查、分析、整改、评价制度,做好追踪记录,增强全员参与质量管理的意识,提高护理质量。
(二)进一步做好病区管理、基础护理和病区感染控制等方面的工作,对照质量检查标准逐项落实。进一步规范护理文书书写,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分析改进,杜绝同一问题反复出现的现象。
(三)改变排班方式,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根据患儿的个性化进行入院评估和制定护理工作计划,让优质护理服务措施落实有效。
(四)加强急救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培训,提高对危重患儿的评估和紧急处理能力。
四、加强护理安全管理,保障患儿安全
管理目标:患者身份识别正确率≥100%;护士正确查对执行率100%;特殊药品存放符合率≥90%、正确执行核对率90%;护理不良事件主动报告率100%、护士对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知晓率100%;无严重护理差错发生。 实施措施:
(一)科室安全管理设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按程序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及时改进。 (二)进一步落实护理核心制度,做好高危时段、高危环节、高危人群的管理。
一患一陪护制度
陪护管理制度
1.陪护人员在陪护期间自觉遵守医院管理规定和要求,服从科室管理,遵守病房管理制度,不干扰医疗护理正常工作,与医护人员友好合作。
2.未经医护人员允许,不得向患者透露、谈论病情,不得向患者本人提及有关治疗方面的意见,以免影响患者情绪,影响身体健康。
3.服从医院对患者的治疗和护理,不得私自外请医生会诊、购药,如对治疗、护理有疑问或有其他要求,应与医护人员及时联系。
4.与查房、治疗和护理时,应主动离开病房。如需了解患者病情,可与医护人员联系,不得私自翻阅病历。如患者病情发生变化,需治疗、护理或抢救时,应与医护人员积极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5.讲究公共道德,文明陪伴,尊重同病房的患友,和谐相处。
6.文明礼貌,讲究卫生,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安静、有序。不在病房吸烟、喧哗谈笑,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不坐卧病床、互串病房。
7.注意安全,不得在病房使用电磁炉、电饭锅等高耗能电器蒸煮自带食物,日间陪伴不得使用折叠床和躺椅在病房休息。
8.节约水电,爱护医院公共设施,如有擅自损坏应相应赔偿。
陪护探视管理制度
(1)为建立良好的治疗休养环境,减轻患者负担,医院要通过落实基础护理工作,尽量减少陪护。患者是否需要留陪护由主管医生根据病情决定,同时尊重患者及其家人的意愿,一名患者最多只能留一个陪护。重症监护室(含专科监护病房)、新生儿科(室)一律不留陪护。
(2)在查房及治疗检查时间,督促陪护暂时离开房间,如需了解患者情况,查房结束后可向医护人员询问。
(3)探视和陪护者必须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记录;不私自将患者带出院外;不在病室内谈论有碍患者健康和治疗的事宜;不擅自离开患者;不坐卧在患者床上。
(4)探视和陪护者只允许到所探视、陪护的病房,不得进入其他病房或进入办公区域逗留。
(5)保持病室清洁、安静。探视和陪护者不得在病室内吸烟,不随地吐痰、丢纸屑和往窗外泼水丢物,爱护公物,节约水电。
(6)在医护人员指导下,陪护协助做好患者的思想工作,倾听患者的感受,不得干涉医疗工作,不私自请院外医师会诊。
(7)探视者要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探视,学龄前儿童不宜带入病区,每次探视不得超过2人。
(8)探视和陪护者发生传染性疾病(如上呼吸道感染时),不得探视和陪护。
(9)危重患者家属可持病危通知单随时探视。如病情不宜探视,医护人员应向患者及其亲友做好解释宣传工作。传染病患者一般不予探视和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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