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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怎么更改(专利申请修改)

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哪些情况不能修改

小康为您解答:

申请人在修改文件的时候,通常会有的疑虑是修改能够进行到什么程度?专利法第33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具体地,就是申请文件的修改不能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这个范围包括:(1)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2)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下面先举两个简单例子。

例1:申请人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树脂”修改为“缩合的热塑性树脂”。显然地,由于“树脂”是“缩合的热塑性树脂”的上位概念,“树脂”的范围大于“缩合的热塑性树脂”,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因此,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例2:申请人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透明玻璃”修改为“玻璃”。显然地,由于“透明玻璃”是“玻璃”的下位概念,“透明玻璃”的范围小于“玻璃”,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因此,这种修改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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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可以主动更改吗

是可以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根据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范围不得超过申请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专利申请文件能修改吗

专利申请文件能进行修改。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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