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对美国发展的影响(中国专利法与美国专利法)
大国崛起
英国
(16 — 17世纪)
与欧洲大陆隔海相望的英国,在1588年与西班牙无敌舰队的海战中大获全胜,就此逐步登上世界舞台。从中世纪走向现代社会的过程中,强有力的君主制成为关键的一环。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对海洋探险和贸易的鼓励、开明的治国态度和处理社会矛盾的妥协手段,使这个地处边缘的岛国,迎来了早期的辉煌。
但是,接下来的国王查理一世却因为坚信君权神授,违背了英国早在13世纪时由《大 *** 》所确定的国王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和议会之间进行了一场为时四年的内战,战败后的查理一世被宣判死刑。最终,英国通过光荣革命,逐步建立起君主立宪制,完成了向现代社会的转型。
相对宽容的社会环境,为英国的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为工业革命的到来做好了准备;同时,也让这个岛国一步步走向了世界舞台的中心位置。
工业先声
(18 — 19世纪)
随着英国殖民扩张和海外市场的成熟,商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手工工场的生产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为了鼓励发明创造,英国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法》。这一切,使得英国出现了全民热衷于发明、生产和贸易的景象。
当牛顿发现了宇宙运行的规律后,科学的精神渗透到英国社会中;当瓦特最终以万能蒸汽机解决了最核心的动力问题后,英国工业化开始以惊人的速度全面展开;当亚当·斯密以《国富论》指出了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律后,英国人开始在本国强大工业能力的支持下,推行自由贸易,拓展全球市场。
在各种合力下,英国成为世界上之一个工业化国家。在此期间,英国打败了强邻法国,成为全球之一大殖民帝国。
19世纪中后期开始,殖民地日益成为英帝国的负担,而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端也逐渐显现,英国的发展开始减慢,最终丧失了世界霸主的地位。
(德国)
当欧洲各国纷纷建立民族国家之际,欧洲大陆中部的一片国土始终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对分裂有着痛苦记忆的德意志人在思索中呼唤着一个统一的国家。
通过不懈努力,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提出的通过经济统一实现政治统一的方式得以实施,关税同盟的建立使贸易壁垒被打破,德意志经济快速发展。
铁血宰相俾斯麦则在欧洲列强环饲的夹缝中求生存,在外交上作足准备后,最终以三场对外的战争(之一步是1864年初挑起对丹麦的战争。
把属丹麦的石勒苏益格-荷尔施泰因两公国(居民多数为德意志人)并入德国。
第二步是1866年挑起对奥地利的普奥战争。
1866年7月3日在萨多瓦战役中,普鲁士获得决定性的胜利。根据1866年8月的布拉格和约,奥地利退出德意志联邦,普鲁士兼并了荷尔施泰因以及战争中站在奥方的几个德意志联邦诸侯国,统一了德意志的北部和中部,建立起在普鲁士领导下的北德意志联邦。
第三步是1870年的普法战争。
1870年9月17日,在俾斯麦的挑动下,法国向德国宣战。拿破仑三世吹嘘说,这只是一次“到柏林的军事散步”。但他碰到的已不是昔日的普鲁士,而是一个比较强大的、坚决反对分裂的德意志民族。1870年9月2日,德军在色当战役取得对法国的决定性胜利,生俘了拿破仑三世。至此,统一南德的障碍已除,德国的民族战争的任务已经完成。俾斯麦驱兵直入巴黎。1871年1月18日在凡尔赛宫宣告了德国的统一,成立了德意志帝国。俾斯麦也同时出任德意志帝国的宰相。)在1871年完成了德国统一。他遵循欧洲大国的均衡原则,为德国带了宝贵的和平发展空间。
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教育、科技的德意志,迅速站在了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前沿,用30多年的时间超过英国,成为欧洲之一、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但是,随后德国却很快成为两次世界大战的策源地。
二战后,德国再次分裂。通过对战争的深刻反省,德国最终以和平的方式完成了国家的再次统一。
(沙俄)
1697年,俄国沙皇彼得一世前往欧洲各国游历和学习。归来后,他用强硬手段推行了一场社会变革。从穿衣、吃饭,到科学教育、商业活动、军队建设,彼得用野蛮的方式推进了俄罗斯的文明进程,他甚至亲自审讯反对改革的太子。在打败了强敌瑞典之后,彼得下令建造起一个面向欧洲的新首都圣彼得堡。
继承彼得改革的女皇叶卡捷琳娜二世引进欧洲的启蒙思想,重视教育,并试图起草法律,但改革无法触动农奴制。女皇的业绩最终只能表现在领土扩张上,在18世纪后期,俄罗斯成为地跨欧亚美的大国,并成为欧洲事务中的重要角色。
但是,农奴制使俄罗斯很快在经济、技术领域落后于完成了工业化的英法等国。在战争—革命—改革的多次反复中,这个在传统和现代之间徘徊的民族,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思考能力。列夫·托尔斯泰等一批俄罗斯知识分子希望能够找到一条自己的道路。正是在这样的思考中,俄罗斯逐渐创造了属于自己的独特文明。
第 九 集 风云新途(苏联)
1917年,苏维埃政权在十月革命后诞生。在探索从未有人实践过的社会主义道路时,列宁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及时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调整为新经济政策,保护了农民,也吸引了哈默、福特等外国投资者。苏联经济逐渐复苏。
列宁去世后,在面临封锁和战争威胁的国际环境下,斯大林决定加快工业化进程,开始实施计划经济,优先发展重工业。随着两个五年计划的完成,苏联一跃成为工业强国,令当时正处于经济危机中的欧美各国惊叹不已。工业化成就的光芒掩盖了苏联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模式的弊端。而很快到来的二战检验了这一工业化成果。苏联新工业区的威力和苏联人民的巨大牺牲,使它赢得了战争的胜利,也赢得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有的地位。
作为一次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苏联为全人类提供了前无古人的经验和思考。今天,俄罗斯人正在为民族复兴而努力,这个民族的未来值得期待。
第 十 集 新国新梦(美国·上)
(17世纪 — 19世纪)
1620年,五月花号载着一百多名英国清教徒来到北美大陆。遵照登陆前签订的《五月花号公约》,清教徒开始了在新大陆上自治管理的生活。100多年后,由于英帝国强行增收印花税,殖民地独立战争爆发,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成立美利坚合众国,并在1787年制定了对美国发展影响深远的成文宪法,建立起中央 *** 。
此时,大量移民带来了欧洲更先进的技术成果,拿过欧洲接力棒的美国,迅速完成了之一次工业革命。
美国快速发展,但制宪会议上悬而未决的奴隶制问题,最终在1860年导致了南北战争的发生。林肯总统带领北方打赢了这场维护国家统一的战争,中央 *** 也由此逐渐壮大。在 *** 推动下,历时一个多世纪的西进运动成果斐然。
此后,爱迪生将美国率先带入电气时代,对发明和创新的制度性保障成为这个国家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1894年,美国成为世界之一大经济强国。这个年轻的国度已站在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潮头。
第十一集 危局新政(美国·下)
(20世纪初 — 二战结束)
自由竞争,使得美国迎来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黄金年代。一大批垄断性的大公司、大财团相继出现,之一家托拉斯集团—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是其中典型的代表。但问题很快显露:垄断导致中小企业倒闭,机会平等丧失;社会严重两极分化,劳资矛盾激化。美国人开始反思这种经济社会发展的模式。1901年上任的西奥多·罗斯福总统顺应进步主义的思想和社会的要求,通过反垄断和立法保障工人权益等方式,开始了美国历史上之一次 *** 干预经济的行动。
随后,福特生产线的诞生、电气时代一批新技术和发明的出现以及之一次世界大战带来的订单,进一步壮大了美国经济。
1929年,波及全球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危机来临,美国损失惨重。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加大了 *** 管理经济的力度,通过一系列新政措施,使美国逐步走出困境,也由此开创了看得见的手( *** )和看不见的手(市场)共同作用于经济的混合经济模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成为美国历史新的转折点,美国在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都成为世界之一强国,并由此开始主导世界。
专利法的起源发展
在西方国家,一般认为最早的一件专利是英王亨利三世1236年授予波尔多的一个市民以 *** 各色布的15年的垄断权。实际上这是封建特权的一种形式,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专利。之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威尼斯,于1474年颁布了之一部具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1476年2月20日即批准了之一件有记载的专利。一般认为,英国1624年制订的《垄断法规》是现代专利法的开始,对以后各国的专利法影响很大,德国法学家J.柯勒曾称之为“发明人权利的大 *** ”。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美国(1790)、法国(1791)、西班牙(1820)、德国(1877)、日本(1826)等西方工业国家陆续制定了专利法。到了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工业发达国家的专利法陆续进行了修订,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制订了专利法。60年代以来,阿尔及利亚在1966年通过了新专利法,巴西在1969~1971年,印度、秘鲁、尼日利亚和伊拉克在1970年,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在1971年,墨西哥在1976年,南斯拉夫在1981年,都修订或重新颁布了专利法。阿根廷、叙利亚等国也对专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80年代初期,约有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阿尔及利亚和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苏联等国,除建立专利制度外,还采用发明人证书制度,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取得一定奖励,但不能拒绝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其发明。墨西哥则采用发明证书制度,发明人有权实施发明,但不能拒绝其他人使用,而可以取得国家批准的一定报酬。
近代专利法始于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44年 *** *** 公布过《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侯德榜发明的侯氏制碱法就是根据该条例取得专利权的一项发明。这一条例后由1963年颁布的《发明奖励条例》所取代。1980年1月,中国 *** 正式筹建专利制度,后又成立了中国专利局。1984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美国为什么要确立知识产权国家战略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独立后即在其《宪法》中明文规定发明人、作者的创作成果应当享有知识产权,并于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时间早于绝大多数其他国家。这表明,美国建国之初就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其基本国策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美国在其科技和文化创新能力低于欧洲发达国家的历史阶段,曾在知识产权制度上采取明显的本国保护主义。例如,美国早期的专利制度拒绝为外国申请人提供与本国申请人同等的待遇,长期拒不参加当时由欧洲国家发起制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直至1988年才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世纪中期之后,随着美国逐渐成为世界之一强国,其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断完善。美国一方面注重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如大力促进其版权产业的形成和壮大,将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微生物、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商业 *** 等,规定大学和科研机构对利用国家投资完成的发明能够享有并自主处置专利权等;另一方面,也注重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垄断体系并将其用于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的国家,它还通过其更高法院近10年来的一系列重要判决,制止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出过宽的解释,以免其他人使用先进技术有随时“触雷”的危险。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其对外知识产权政策方面一直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进攻性地参与和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调整。美国在双边交往中也不断强制推行自己的“知识产权价值观”,与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协议,使对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严格、要求更高。例如,2005年开始的澳大利亚新一轮知识产权法修订,就是按照2005年1月的《澳美自由贸易协议》的要求进行的。美国频频运用其《综合贸易法》的“特别301条款”和《关税法》的“337条款”,对其认为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和企业进行威胁和制裁。美国是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形成和发展影响更大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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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专利制度的利弊
2006.02.16 05:09:5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网
专利制度的经济效益是该制度存在的主要理论依据。1传统的专利理论认为,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1]如英国贸易部组织的专利法调查委员会、2美国专利委员会3都曾毫无保留地宣扬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相应地,中国《专利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已经多次修订,不断加强对专利的保护。2000年8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使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的需要,特制定本法。”但是,这种对专利制度的乐观肯定可能难为经济学者所赞同。本文从经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分析专利制度的利弊,指出,专利制度在可能鼓励发展创造的同时,存在严重的局限性。[2]本文旨在分析专利制度潜在积极和消极影响,以期更多的立法者、执法者和学者能够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更全面的评估和衡量专利制度,认识到我国专利法过度保护专利权的局限性。
关于专利制度的成本与效益比,即到底专利制度是促进还是阻碍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话题,至今没有定论。专利制度的支持者认为,专利制度将产生大量的经济效益,即专利制度能够 *** 更多的发明创造,[3]从而为社会增加从所未有的新产品或新 *** 。这种理论认为,发明创造本身是一种社会财富,应鼓励它的实现。但是,发明创造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产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发明创造产生公布之后,其他人很容易模仿、抄袭。因此,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他竞争者将可以以极低的成本进行仿冒。这就会产生一个“搭便车”(free-riding)或者“外在化”的问题,即少数发明者承担巨大的研究和开发成本,其他竞争者可以几乎无偿地使用和仿冒发明者的科研成果。[4]这种状况将影响发明者就其发明技术获取利润的能力,导致效益的外在化,可能损害个人或企业投入资源从事科研创造的积极性。于是,每个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将不愿意投入科研基金,而是等待他人投资科研活动获得成果后,进行仿冒。其结果是,没有企业愿意从事科学创造活动,这样,最终可能减少发明创造,并由此减少社会财富。然而,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种“搭便车”的问题,需要 *** 的干预。
首先,专利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鼓励企业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具体表现为 *** 企业增加研发投资(RD)的积极性。7而,对于 *** 和非营利机构的科研投入,专利制度的作用可能十分有限。这类科研投资很少受专利制度的影响,因为 *** 机构和非营利机构进行科研投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很少受专利垄断权的利益驱使。实践中,许多发明创造是由 *** 和其他非营利性机构提供的基金研究8产生的,这部分的科研投资一般不受专利制度的影响。如大型跨国制药公司Bristol Myers Squibb (BMS)生产的治疗艾滋病的专利药品d4T(Stavudine)是由“密执安癌症研究基金会”运用一项国家研究基金取得的成果;这种药品对艾滋病的治疗作用是耶鲁大学研究发现并取得专利的。1988年,该校许可BMS公司生产该专利药品。[9]BMS公司生产的另一种治疗艾滋病的专利药品ddI是美国“国家健康研究所”的发明成果,并以5%的专利使用费许可BMS公司生产。[10]在这些情形下,发明创造受专利制度的影响很小。
第二,即使是私人(个人和公司等商业机构)的发明创造,专利制度并非鼓励科研投资的唯一途径。除了专利制度以外,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如市场领先地位、保密措施等)可以鼓励发明创造。换言之,发明创造的产生并不完全依赖于专利制度的 *** 作用。例如,英国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只有少数的发明创造依赖于专利保护,而且专利制度的影响程度因行业的不同而异。例如,专利对复杂的工程技术影响很小,而在化工、制药等行业则影响较大。这可能是由于复杂的工程技术较容易采用保密措施,因而受专利保护的影响较小;反之,在化工、制药等行业因专利技术易于被仿冒,技术拥有者难以保密,因而专利保护显得比较重要。美国学者莱文还指出,保密及市场领先地位对新发明的保护比专利保护更重要。[11]这些研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为最近澳大利亚的一项实证研究结果所认同,[12]还得到部分实证证据的支持。例如,瑞典在TRIPS协议出台前并没有对药品给予专利保护,但是,该国制药行业的仍然兴旺发达。[13]此外,最近雪瑞尔教授和韦斯巴斯在研究意大利药品专利的影响之后也发现:自1978年起实施的新法对药品发明授予专利9增强了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但是,没有证据表明药品专利 *** 意大利制药企业增加RD投资。[14]这些现象似乎应证了泰勒和席伯顿的研究结果,即:即使没有专利制度,许多公司的科研活动将照样进行;[15]即使实行专利保护,并不一定增加企业投资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
其次,专利垄断权会使消费者承担过高的垄断价格。[19]因为专利制度使专利权人能够垄断专利产品的产量和市场价格,[20]并人为地提高专利产品的价格,11因此,专利垄断权可能使消费者承担过高的价格。专利制度的这一消极作用已为许多研究结果所应证。如治疗艾滋病用的“三合一”配方按美国药厂的价格,每个病人每年需要2000美元;但如果由印度的工厂生产只需500美元,另加 200美元的包装费。[21]又如,Bristol Myers Squibb(BMS)公司生产的治疗艾滋病的药品d4T在美国的销售价格为每40毫克4.5美元;而巴西的平海诺(Pinheiro)药厂可以以30美分的价格销售同样的药品。[22]印度的药厂(Cipla)可以以每10毫克10美分的价格出售d4T药丸,其药价比BMS公司低98%,仍可获得利润。[23]又如,加拉索(Glaxo Smith Kline)公司销售的AZT—一种治疗艾滋病的主要专利药品的价格高达其制造成本的犯倍。[24]最近,一名为“美国家庭”的机构的调查表明:2001年,50种老年人常用的处方药在美国的价格涨幅是同期通货膨胀率的3倍;有的药品(Metoprolol涨幅超过8倍。其中,专利药品的价格涨幅是非专利药品的4.15倍(前者涨幅为8.1%,后者为1.8%)。[25]可见,专利制度可能造成人为地提高产品价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或不便。
还有,许多无效的或者低水平专利将给社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因为专利垄断权实质上是以牺牲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奖励发明者,其目的在于鼓励科学创造和技术创新。然而,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无效或低水平专利。这意味着该新技术缺乏必要的创造性或新颖性,并不符合专利保护的条件。从合同的角度看,国家与发明者之间形成双务合同,国家赋予发明者以垄断权,发明者提供符合条件的新技术。当专利被宣告无效时,通常意味着发明者在此情况下没有提供相应的对价,合同另一方——即国家或者社会公众可能受到损失。维特索斯(Vaitsos)在20世纪70年代的一项研究中指出,大多数美国专利在竞争者对其有效性提起诉讼时,被宣布无效。在1941年至1945年,被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宣告无效的专利占有关专利有效性纠纷总数的89%。[28]此外,设在美国的一个技术消费者组织主席詹姆士·拉夫(J·Love)指出:[29]美国的专利审查过宽。美国专利局批准的大量专利如果用合理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标准进行审查,很可能是无效的。这些专利的所有人如果试图强制执行其专利权,其专利的有效性将不堪一击。例如,“艾滋病健康基金会”最近正在美国起诉格拉索公司(Glaxo Smith Kline),要求取消后者对治疗艾滋病药品AZT的专利垄断权;其诉讼理由之一是AZT的专利无效。因为早在60年代,此药的功效即为美国一公共研究所发现,而格拉索公司至80年代才申请专利,[30]因此,格拉索公司的申请已失去新颖性。
最后,有关专利纠纷的成本也不可低估。根据加拿大20世纪70年代的一项统计结果,大多数专利纠纷案件需要3年至5年时间才能结案,仅律师费每一案件需20000(简单案件)或100000加元以上(复杂案件);同时,专家证人费需3000到10000加元。此外,还有法院费用、印刷费用等。[31]在美国,专利纠纷费用近年来达到天文数字。1998年,专利诉讼案件的平均费用为每件各当事方120万美元;复杂的案件费用更高。例如,一位美国法官在有关AZT药品专利纠纷案中评述:“从1991年5月14日该专利侵权案件起诉至1993年6月28日开始审理这段期间,法院处理了约541项请求、进行数十次听证会以及各种调查;法院签发了88项书面裁定以及无以计数的当庭裁定。因此,法院对案件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了如指掌……对法院和双方当事人而言,审理这类案件复杂多端……可以想象,除了法院和陪审员的时间外,各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每天花费10万美元。当案件审理进入第四周后,双方当事人保守地估计,该案的审理还需要6周到8周。”[32]可见,专利制度的存在并非没有成本。”
由上可见,专利制度可能在产生潜在效益的同时,引起巨额的经济成本。由于缺乏可靠的实证数据,这一问题至今众说纷纭,没有定论。支持专利制度的人认为,专利制度是对发明者适当的保护,通过给予发明者“正常的利润”及相应的超额利润补偿其承担的风险、鼓励发明创造。13但是,许多经济学家对专利制度的经济效益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上个世纪50年代,美国参议院“专利分委员会”委托研究的经济学家就专利制度的经济得失展开了激烈的争论。[33]其中,福若斯特乐观地宣称,专利对于 *** 和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十分重要。14但是,维能(Vernon)却认为,福若斯特的研究所依赖的数据是片面的、带有偏见的。[34]他怀疑专利制度对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的直接影响,并指出:国际大公司之间对专利技术的相互许可行为妨碍了国际贸易,因此,应扩大强制许可的使用。15除了维能之外,颇负盛名的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马克路普教授(Machlup)在全面考察各国的专利制度及有关的研究成果后也指出,专利制度利弊兼有、难分高下,具体结果依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定。专利制度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可能产生较为明显的利益,但对于不发达的非工业国家,其弊可能大于利。他总结到:“就我们目前的认识而言,没有经济学家有可能肯定地说目前的专利制度给社会带来净利益或者是净损失。至多,他能假设并猜测现实与其假设的一致程度。如果一个人不知道一个制度‘总体上’(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特征)的好坏,最安全的‘政策’是‘听其自然’:如果原来有此制度,则随它去;如果原来没有,也就不需要去建立它。如果我们没有专利制度,根据我们今天了解的关于专利制度的经济效果,建立一套专利制度是不负责任的。但是,因为我们长期以来拥有一套专利制度,根据我们现有的知识,建议取消专利制度也是不负责任的。这后者是像美国这样的国家,而不是实质上的非工业国家。对于非工业国家,专利制度利弊分析将显示另一种结论。”16
许多其他的经济学家也得出类似的结论。[35]如英国的经济学家在比较专利制度与广泛的强制许可制度之后,总结道:“专利制度的经济效益稍稍超过在世界范围内实行的广泛的,以合理的商业条件支付使用费的强制许可制度。”[36]美国学者彭若斯则指出:“对于专利制度对 *** 发明创造和运用新技术的必要性,难以评估而且不可能作充分的测试”。[37]美国学者马斯库斯(K·E·Maskus)虽倾向于肯定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但是,他也不得不承认,“从理论上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提高也可能阻碍经济发展,从实证角度而言,经济学方面的证据分散的甚至矛盾的,部分原因是许多概念难以衡量。[38]此外,还有许多经济学家认为,专利制度问题重重,因此,应该由其他制度所取代。如经济学家阿劳(K·J·Arrow)建议以一种“集中决策制度”代替专利制度,这种制度可能包括经费、补贴和奖金等。[39]戴姆兹(H·Demsetz)却认为,尽管专利制度不是完美的,但并不意味着其他制度更佳。[40]
此可见,专利制度总体上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相反没有最终的结论。但是,上述分析清楚地表明,专利制度存在固有的消极作用,它会引起巨大的社会成本,因而不作限制的专利权或者过度保护的专利权将对社会构成无法承受的负担。因此,各国在制定专利法时,应力求实现一种理想的平衡:给予发明创造一定的独占权,以确保科研和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对专利垄断权作一定限制,允许社会公众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和使用发明技术。否则,如果这二者失去平衡,都会导致不利的经济后果。如果对专利保护不够,则可能损害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减少可能产生的社会财富;反之,如果过度地保护专利(如专利期限过长或专利权的范围过泛或没有限制),则不仅不能 *** 有效的科学创造活动,还可能影响新技术的传播和使用,妨碍技术进步,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如伯森和马斯金最近的研究表明,专利制度在计算机、半导体技术和软件行业造成技术创新和社会福利的减少,因此,专利保护并非越强越好,而是应达成一种妥善的平衡。[41]因此,几乎所有国家在赋予专利权人以专利权的同时,都对专利权实行一定的限制,[42]如规定保护专利权的例外、专利保护期限、强制许可制度等。
1.彭若斯(E·T·Penrose)指出,专利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许多国家认为,专利制定能促进新的发明创造和社会财富,其经济效益超过社会成本。除了经济理论外,支持专利权的理论还有:之一,自然权利说,即认为专利权是发明创造者对其新发明的一种自然权利。之一,经济奖励说,认为发明创造为社会福利作贡献,社会授予其对发明的独占权、控制权,作为一种奖励。第三,劳动所得说,即一个人应该享有其劳动成果。如约翰·洛克主张,人对其创造的成果应享有财产权。因此,发明人对其劳动成果应享有自然的控制和权利。换言之,由于一个人对其身体拥有财产权,因此,应对其劳动成果享有财产权(J·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M] . chap. 5 )。这也许是对专利制度更具本能性的解释。第四, *** 和隐私权说。如罗纳德·多金认为,人的生存需要使用和消耗一些物质,而个人对某此物品拥有 *** 对于人的尊严至关重要,拥有私人财产权使个人获得自 *** 、隐私权和安全。因此,法律应赋予个人以知识产权。(E·T ·Penrose. The Economics of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System[M].The Johns Hopkins Press, 55 , 76 - 79( 1951 ))。这些学说曾遭到美国学者赫汀格的一一驳斥(E·C·Hettinger, Justify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hilosophy Public Affairs, 31(1989).)
Abstract: The current patent laws in various jurisdictions claim that the patent system has the effect to facilitate economic development. However, the views of economists on this matter have been vastly divided. Most commentators are skeptical about the net economic gain of the patent system considering its enormous economic costs. The *** ytical method from the economics of law shows that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patent system may well be surpassed by its enormous potential cost. Thus, the patent law should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patent rights and public interest in order to reduce the cost of the patent system. Viewed in this light, China' s patent law seems to overemphasize the positive effect of the patent regime and underestimate its negative effect. Thus, the current law needs to be revised in the light of economic effici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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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
首先,你在美国申请了专利,如果没有在别的国家申请,那么,你的权利只能在美国获得保护,在美国以外的国家是不获得保护的。
专利申请后,发明专利,可以要求提前公开,技术交底书以本领域普通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技术方案为准的。
需要更正他们的是:大陆,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外观与新型专利保护期限是10年。
美国,发明20年;外观专利,保护期限是14年。
中美专利法的几点比较
(1)美国在2013年前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
(2)美国专利法存在“宽限期”(grace period)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 1 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 1 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中国专利法没有“宽限期”之说,以任何方式的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
(3)美国专利法有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但在临时专利申请 1 年之类必须提出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否则临时申请将会被视为无效,而在中国则没有临时申请制度;美国专利申请有延续申请、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则没有;
(4) 美 国 专 利 审 查 过 程 要 求 申 请 人 对 提 供 已 知 的 现 有 技 术 给 美 国 专 利 局 ( disclosure statement),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
(5)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 3 年内;
(6) 中国专利有实用新型专利,而美国专利则没有;
(7) 中美专利权利要求超项费计算标准不同,中国专利是权利要求总数超过 10 项后收取超项费,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超项收费标准为:权利要求总数超 20 项(多重附属权利要求需要拆分)、 独立权利要求超 3 项、 出现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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