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制度属什么(专利药的保护期一般为)
简述药品专利期限如何划分
你在这里首页 新药专利保护期限,我国没有特殊规定,即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10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专利保护期限也均为20年,但美国、日本有实施专利补偿期限制度。美国是最早实施专利补偿期限制度的国家。美国国会于1984年颁布了《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权期限补偿法》,该法第二条规定:人用药品、医疗器械、食品添加剂和色素添加剂发明的专利权人可补偿部分因其专利产品等待联邦售前批准而失去的专利权保护时间。美国的延长期等于1/2(临床试验阶段时间) 加上申报阶段时间,延长期一般不超过5年。但自FDA批准后,其实际的保护期不能超过14年。日本专利补偿期限起算于专利登记日、临床试验开始日中较后的日期,终止于获得行政许可之日,总补偿期限不得超过5年。申请必须在接到上述行政许可后三个月内提交,但不得在原始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后提交上述申请。专利期限补偿适用于人用或者兽用药物、人用或者兽用诊断试剂或材料,医疗用途,不适用于医疗器械或者装置。期望我国也尽早设立专利药物保护期的补偿制度,促进药品研发进入良性循环。药品专利申请
药品专利期延长或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有哪些不足和缺陷
国外大型医药研发公司,自负盈亏,要对自己负责,对股东负责。现在药品研发成本巨大,失败率超过90%。而且研发时间长,一个成功上市的药成本高达数十亿美元。
而FDA的专利期限,并不是药品上市开始计算,而是药品申请研发开始计算,所以专利前几年基本都是烧钱,并无大碍收益。药品成功上市后,也就只剩几年的专利期,医药公司为了收回成本只能提高药价,使药物能在专利到期前收回成本乃至盈利。
所以专利延长,反而能有效抑制新药上市时极高的价格。
如果医药公司无法收回成本和盈利,由于自负盈亏。而这款药品治疗的受众不多,或者同类竞争大的话,医药公司可能终止研发。这样上市的新药只会越来越少,受苦的最终还是病人。
两种情况就
之一:是病人的病,有药却无力购买,但是总会有一些机会得到治疗。
第二:就是为病人管你有钱没钱,根本没有可以治疗你疾病的药品。也没医药公司研发这个药。
所以专利延长为有利有弊,总的来说对人类战胜更多疾病是有利的。
不能尽快获得低价的仿制药,对病患不利。药品定价考虑因素比较多,政策指导,研发成本,药品市场,同类药品的可替代性,药品靠专利独占市场周期等。我个人认为最后一点所占考量比例微乎其微。药企在每次专利悬崖来临时都在拼命的挖掘外围专利变相延长独占期,巴不得自己永远高价出售赚得盆满钵满,这是从主观的利益驱动来看。此外,专利不是铜墙铁壁,重磅药问世后有多少双眼睛盯着其专利试图抓住不足无效掉后仿制,没有几个独占企业敢高枕无忧的考虑着专利期还长,降低点价格慢慢卖,都是迅速高价收回成本。再者,药品不同于其他商品,是刚需,当然也有吃不起高价药的不少人,但这部分潜在消费者,企业在对既往市场调研的时候已经排除在外,难道能寄希望于他们对低收入人群的同情?反观以往的情形,专利悬崖后,仿制药价降到底,原研药为了争取市场占有率也主动降价,竞争才能促进价格合理化,垄断不是。
药品专利保护期间
药物专利只能是发明专利,按照我国《专利法》,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
专利期限补偿适用于人用或者兽用药物、人用或者兽用诊断试剂或材料,医疗用途,不适用于医疗器械或者装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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