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国际专利申请文件(国际专利申请方式)
如何评价国际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
如何评价国际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
国际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可到专门的专利网站查询,专利申请文件注意事项如下:
1、功效是否完整:权利要求应有足够的部件和连接关系,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2、是否存在明显变换:确保权利要求书中没有任何元件可以被替换而得到同样结果。例如:权利要求书中提到“电容”,但竞争对手却能轻易地改用“电感”而逃避侵权。
3、是否包含了现有技术:考虑一下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是否把现有技术也包进去了。如果是的,则应做出变化,但须注意:要尽可能少的变化,只要能为本发明带来创造性就行了。
4、从属权利要求是否严谨:必须认真仔细推敲,使其尽可能强大(包括不易被无效、不易被绕过两方面),因为其所引用的更宽的权利要求有可能失败,如果找到某些现有技术的话。
5、语言是否准确:认真考虑选词,包括从每个词的绝对词义层面和词与词之间的相对关系层面。机构结构中存在结构关系时,确保描述合适。例如:不要说“一个臂从所述脚部伸出”(脚上长手让人很不理解)。
6、方向定位是否必须:只有当方向定位属于通常情况时才能用方向定位来描述结构(包括“上面”“下面”“水平”“竖直”等)。比如:大楼可能是垂直的,但单独销售的自行车轮本身并没有什么方向定位要求。
7、空态与满态是否均已考虑:有些结构可能描述其使用状态更方便。比如:一个洗手液喷洒瓶,可能描述其装满液体时的状态会更方便和更易于理解。但是,喷洒瓶也可能按空瓶子来卖,所以空瓶和满瓶都描述应该是更合适的。
8、是否简洁:采用语汇学来帮助撰写清楚和简明的权利要求书。如果一个结构中有四个连接件,可能写成之一、第二、第三、第四连接件,但这样很别扭而且难读。相反,如果采用连接件的同义变形词,可能会更容易撰写和阅读,例如:连接件、连接器、杆、元件等词。可用词典来协助选词。
9、是否涵盖全部实施例:确保最宽的权利要求涵盖了所有实施例,你并没有只关注部分而遗漏其他。
10、对运动的描述是否太绝对:确保描述语言中没有给元件多余的限制,比如:如果一个元件移动而另一个元件静止,则经常有可能是反过来。所以,更好能说成是“两个元件可相对运动”。
11、用词是否一致:确保权利要求书中的用词是基于说明书和其附图,而且每个权利要求之间的用词一致。
12、附图有否支持:记住,在有些国家,特别是美国,如果一个权书中的结构可以在图中显示,那么就必须在图中出现,不论多么简单。
13、权书之间的一致性如何:检查从属权利要求,确保引述的标号正确,而且其用词也与其所引用的权书中的用词匹配。
14、目标和结果是否一致:经常有一些权利要求会在前序部分提到一个目的,比如:“一种提供单位剂量液体药物的分配器”,这种情况下要记得权利要求的剩余部分要完整提供这样一个分配器。相反,不要描述一个权利要求不能达到的效果。
15、权利要求数量是否合适:很多国家只允许一个宽的权利要求,紧跟着一组逐渐缩窄的权利要求。但这样做有可能比较危险,因为所有一切东西都是基于一个权利要求。撰写时可以试着从不同角度来写,从而找出更佳的。在有些国家,先提交很多权利要求然后再删除或分出一些,是不加收费用的。美国会允许多个独立权利要求,有可能有时会值得这么做,即使后来基于现有技术的发现或发明人对发明点的更好理解而减少了数量。
16、是否遗漏权利要求类型:只要可能,尽量考虑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如:产品、过程 *** 、制造 *** 、装置等。
17、组合还是拼凑:如果只是把元件列出来而不描述其连接关系从而使其具有一定实际功用的话,是不够的。一项只描述元件而没有描述连接关系的权利要求是一个“拼凑”。同样,元件如果因其自身的特性而不能组合实现一个整体效果的话,也是一个“拼凑”。例如:铅笔和橡皮就是一个拼凑。(所有的拼凑都有可能转化为组合发明,前提是能找到合适的描述)
18、自造词(非词典词)是否披露其定义、是否必要:有时,专利申请中用到的词具有特定含义或限制含义,对此必须在说明书中披露。如果可能的话,尽可能避免这样处理,因为在有些国家,优先采用词典中的解释,只有当用词典的解释用在此权利要求书中无法理解时,才会去参考说明书。
19、特定领域的特定词汇用法是否恰当:在有些时候,有些语汇,甚至是一些简单的词典词,在某些技术领域却具有特定的含义。这些词要向客户学习并正确使用。
专利质量如何评价?
专利质量可按“明白标准”“授权标准”“胜诉标准”三个层次依次进行评价。明白标准是指专利申请文件只介绍清楚了发明的内容,不一定能够得到授权,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授权标准是指专利申请文件符合授权条件,但经验丰富的律师可发现保护范围内的瑕疵,导致“伪专利侵权”抗辩成功;胜诉标准是指专利申请文件没有与前人相同的撰写失误,构成专利侵权要件后就难以被抗辩。因此,撰写者必须掌握各种典型判例、可预测到各种措辞可能对未来专利侵权诉讼成败的影响。由于撰写不利、内在证据缺乏,本来应该受到的专利保护有时却无法被依法认定,就是专利的质量较差的表现。
如何看待“国际专利”
国际专利是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在《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某一缔约国的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
但准确来说,国际专利是不存在的,应该称为“专利的国际申请”。
专利的保护是有范围的,本国专利只在本国内受法律保护,到了外国就不受当地法律保护了,为了能让自己的专利在全球更多的地方受到法律保护,就需要向这些国家提交专利申请,也就是专利的国际化。
过去要在数国获得专利保护,必须向每个国家逐一办理专利申请,程序和手续都十分繁琐。现在申请人只需向签订了《专利合作条约》下的任一国提交一项国际申请,在《专利合作条约》下的所有成员国均有效。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咨询行之。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