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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儿科专科建设和管理指南发文(中医院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中医儿科工作制度

儿科工作制度

 一、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开展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由科主任组织领导实施科室各项工作。

二、要教育医务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医风,严格遵守卫生颁发的《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并建立医德考核评价制度。

三、加强科室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针对儿童疾病常发病急,病情变化快,症状不典型,易发生交叉感染,而且缺乏自诉病情的能力,检查不合作等特点,因此,除健全完善全院共性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应注意加强以下几点:

(一)诊断耐心、细致,治疗及时、恰当、有效。

(二)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严格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儿童保健,搞好卫生宣传教育。

四、抓好医疗安全,严防差错事故发生。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正确处理差错事故,认真吸取教训。

五、实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六、紧密结合临床,组织业务学习,进行学术交流讲座、临床经验交流,更新知识,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按规定及时组织疑难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落实危重病人报告制度和家属谈话制度等。努力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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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内容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中医药和西医药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这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医药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 *** 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 *** 创新不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人才匮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 *** 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一)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大公立中医医院的改造建设力度,有条件的县以上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研究制订中医诊疗常规、出入院标准、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培育、培养一批名院、名科、名医。推动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

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二)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 *** 和技术。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加强引导和管理。

四、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一)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开展中医药古籍普查登记,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和珍贵古籍名录,加强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整理历代医家医案,研究其学术思想、技术 *** 和诊疗经验,总结中医药学重大学术创新规律。依托现有中医药机构设立一批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系统研究其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整理研究传统中药制药技术和经验,形成技术规范。挖掘整理民间医药知识和技术,加以总结和利用。

(二)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整合中医药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科研基地特别是国家和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中医药科技创新,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系统研究,推动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攻关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推行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同行评议制度。

五、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需要,规划发展中医药院校教育。调整中医药高等教育结构和规模,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选择部分高等中医药院校进行中医临床类本科生招生与培养改革试点。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国家支持建设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重点建设一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

(二)完善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制度。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制订师承教育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落实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培养与专业学位授予相衔接的政策。妥善解决取得执业资格的师承人员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健全继续教育 *** 。

(三)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定向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措施。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探索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制订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造就新一代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一大批中青年名中医。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

(四)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制订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评价标准,改进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的中医药专业考试 *** 和标准。建立国家中医药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建立 *** 表彰和社会褒奖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

六、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一)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加强对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开展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 *** 建设。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快种质资源库建设,在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建设保护区,建立一批繁育基地,加强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研究,促进资源恢复与增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开展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合理调控、依法监管中药原材料出口。

(二)建设现代中药工业和商业体系。加强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药企业优势资源整合,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制造基地、物流基地,打造一批知名中药生产、流通企业。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中药产品出口结构,提高中药出口产品附加值,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三)加强中药管理。完善中药注册管理,充分体现中药特点,着力提高中药新药的质量和临床疗效。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质量和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配制中药制剂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

七、加快民族医药发展

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就医条件,满足民族医药服务需求。加强民族医药教育,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医药人员素质。完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加强民族医药继承和科研工作,支持重要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和出版,开展民族医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等整理研究,筛选推广一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建设民族药研发基地,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八、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大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力度,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创造良好传习条件。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开展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加强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的传统医药活动,进一步开展与外国 *** 间的中医药交流合作,扶持有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在我国对外援助、 *** 合作项目中增加中医药项目。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对外宣传,促进国际传播。

十、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实施国家中医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 *** 用,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地方各级人民 *** 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 *** 要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落实 *** 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三)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四)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完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制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加强中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将道地药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

(五)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按照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管理中医药。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建立标准体系,推动我国中医药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中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加强地方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

国务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十八大五中全会关新医政怎样安排

2015年中医医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要求,根据局党组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卫生计生工作会议、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精神,重点抓好医改,突出抓好创新,持续抓好落实,推动中医医政工作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更好服务百姓健康,更好服务卫生计生发展大局和中医药事业发展。

一、统筹做好深化医改相关工作

(一)全面实施《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按照“公立中医类医院床位数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55张配置,在地市级区域原则上设置1个地市办中医类医院,在县级区域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的要求,做好中医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加快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做好县级中医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建设工作,强化县级中医医院临床薄弱专科、临床优势专科和医技科室建设,全面提升县级中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配合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研究探索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能力要求。

(二)在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同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强化落实已有各项中医药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医改中医药相关政策课题研究,编制国务院“十三五”医改规划中医药内容,研究医保支付等有利于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措施,做好按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改革试点,引导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服务。推动做好江苏、安徽、福建、青海4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中医药相关改革工作,探索可复制、可推广、可操作的政策和经验。

(三)进一步推进社会办中医,推动将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坐堂医诊所作为社会办中医的优先领域优先举办,做好相关试点工作。制订印发《中医骨伤医院基本标准》、《中医肛肠医院基本标准》等中医专科医院基本标准。实施好《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促进中医类别医师合理流动。

二、服务百姓健康,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四)推进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通过优化诊区、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合理调配诊疗资源、改善住院服务流程、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规范诊疗行为、注重人文关怀等,不断强化和提升中医医院服务百姓健康的意识、能力和水平,明显改善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明显提高社会满意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放大中医药便民惠民成效。继续开展“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大型义诊活动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平安医院创建等重大活动。

(五)全力完成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四项指标和重点任务。全面总结提升工程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加大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宣传报道。对进展缓慢省份开展督查。继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建设,推进基层中医药集中诊疗区建设,继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适宜中医诊疗制剂设备配备。继续加强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建设和县级中医院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建设。继续开展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对评审合格地区命名表彰。

(六)深入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依托中医“治未病”服务能力项目建设推进区域中医“治未病”工作,完善服务提供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形成一批特定健康状态人群的中医“治未病”调理方案并推广应用。制订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对社会性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的规范引导和健康发展。

(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项目实施。制定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考核评估,推动扩大项目覆盖面。探索中医药在防治慢性病和孕产妇保健等方面发挥作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中医药新增备选项目。

三、全面加强中医医院内涵建设

(八)探索中医医院服务模式。推进中医诊疗模式创新试点工作,适时扩大试点范围,交流试点经验,初步总结形成几种新形势下服务群众就医、体现中医特点、提高临床疗效的中医诊疗模式。与相关部门出台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意见,开展相关试点,探索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模式,推动中医药向家庭、社区和养老延伸。

(九)建立完善中医医院监管和评价体系。结合中医医院评审、中医医院持续改进活动相关要求,印发《大型中医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开展2015年大型中医医院巡查工作并形成长效机制。加强纠风工作,坚决打击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贯彻落实加强医疗行业“九不准”及配套文件, *** 红包和商业贿赂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大力弘扬新风正气。修订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等相关文件。

(十)推进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创新中医重点专科管理思路。制订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十三五”建设规划,优化专科结构,调整评估评价内容和 *** 。启动国家和区域中医医疗中心遴选。分批修订中医优势病种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继续做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开展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验收工作。适时稳妥启动新一轮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工作。做好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监测,适时开展国家中医重点专科病案首页监测工作。

(十二)加强医疗技术、护理和药事管理。开展中医医疗技术应用推广工作,探索中医医疗技术应用推广的途径和方式。印发《中医护理技术手册》,推广应用中医护理技术。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强化中医药应急和重大传染病防治

(十三)加强中医药应急能力建设。创新中医应急管理,依托实施中医药骨伤特色救治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国家中医应急救治队伍,平战结合,培育、建设一批中医应急基地。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应急机制,提升中医药应急能力。

(十四)做好重大传染病中医药防治工作。建立中西医协同治疗艾滋病工作机制,制修订中医、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加强救治能力培训,扩大中医药救治规模,适时开展中医药治疗艾滋病项目督导。提升中医医疗机构应对突发、新发传染病的能力,做好应对埃博拉出血热、H7N9、登革热等重大传染病相关工作。

五、做好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等工作

(十五)创新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联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共同组建中西医临床协作组,围绕部分重大疑难疾病防治,开展联合攻关,探索中西医结合防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新思路和新模式。

(十六)组织开展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专项推进活动。继续开展全国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动在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中医妇科和儿科,推广妇科和儿科中医技术,规范中成药合理应用。研究疾病控制机构中医药工作内容和模式,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优势和作用。

(十七)围绕民族医医院持续改进活动和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推动民族医医院加强内涵建设。加强民族医重点专科建设,筛选民族医特色突出、确有疗效的诊疗 *** 和技术,整理规范形成诊疗方案或操作规范并逐步推广。

(十八)做好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配合做好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针对中医师资格准入和执业管理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结合《医师法》修订,研究提出中医民族医医师准入和执业管理制度建议。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具体内容是什么?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之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提高综合医院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是对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和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当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评定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心理康复、传统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诊断和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全面、系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

第四条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综合医院应当按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独立设置科室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科室名称统一为康复医学科。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开展心理康复咨询工作。

第五条 综合医院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诊疗场所、专业人员、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以保障康复医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 综合医院应当根据医院级别和功能提供康复医疗服务,以疾病、损伤的急性期临床康复为重点,与其他临床科室建立密切协作的团队工作模式,选派康复医师和治疗师深入其他临床科室,提供早期、专业的康复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整体治疗效果,为患者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或回归社区、家庭作好准备。

第七条 综合医院应当与专业康复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使患者在疾病的各个阶段均能得到适宜的康复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综合医院应当采取适宜技术开展以下康复诊疗活动:

一、疾病诊断与康复评定:包括伤病诊断,肢体运动功能评定、活动和参与能力评定、生存质量评定、运动及步态分析、平衡测试、作业分析评定、言语及吞咽功能评定、心肺功能评定、心理测验、认知感知觉评定、肌电图与临床神经电生理学检查等。

二、临床治疗:针对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临床问题,由康复医师实施的医疗技术和药物治疗等。

三、康复治疗:在康复医师组织下,由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士、康复工程等专业人员实施的康复专业技术服务。包括:

(一)物理治疗(含运动治疗和物理因子治疗);

(二)作业治疗 ;

(三)言语吞咽治疗 ;

(四)认知治疗;

(五)传统康复治疗 ;

(六)康复工程;

(七)心理治疗(心理干预、音乐治疗)。

第九条 综合医院应当鼓励运用中医药技术和 *** 开展康复服务。

第十条 综合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南要求切实加强对康复医学科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满足患者康复医疗服务需求。

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应当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诊疗护理指南、常规,建立、健全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制度,制定康复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并认真有效地组织实施,持续改进康复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应当保证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层次、结构合理,岗位责任分工明确,团队协作特征鲜明,服务流程科学、规范,病历书写符合要求,信息资料保存完整。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应当科学制订康复医学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岗位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十四条 综合医院应当重视和加强住院患者的医疗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院感染和预防并发症,防止发生二次残疾。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就医环境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便利、舒适、整洁、温馨。门诊、病区及相关公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定的相关标准,医务人员应当善于了解和体察患者心理,服务热情、礼貌、耐心、细致。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诊疗活动应当达到以下

指标:

(一)康复治疗有效率≥90%;

(二)年技术差错率≤1%;

(三)病历和诊疗记录书写合格率≥90%;

(四)住院患者康复功能评定率98%;

(五)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30天,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40天。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应当保证各类康复设备维护良好,每3个月检查1次,并有相关记录,设备完好率>90%。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应当提供统一、规范的康复医疗服务,康复医学专业人员和康复医疗专业设备应当由康复医学科归口管理,避免资源浪费,保证康复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置省级康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康复医学科设置和康复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质量控制。综合医院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康复医疗质控中心开展的检查和质控工作。

第二十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卫医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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