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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什么案件为重大案件(专利复审后诉讼)

专利知识:专利行政案件有几种类型

近年来,在国家、地区之间、跨国企业之间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升的同时,专利行政案件也日渐增多。以下将罗列专利行政案件主要类型。 专利申请的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申请人可委托专利 *** 机构 *** 专利申请程序,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诉讼 (新闻稿在线 2013/8/5)近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快,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新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不断出现,在国家、地区之间、跨国企业之间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升的同时,专利行政案件也日渐增多。专利行政案件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5、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6、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如何有效避免或赢得专利行政案件?由于专利申请的技术性、法律性很强,建议专利申请人可委托专利 *** 机构 *** 专利申请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专利行政诉讼。科易网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致力于为 *** 、院校、企业、个人、科技中介提供卓越的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服务,目前已是国内更大的技术交易市场与创新服务平台。

什么是专利的复审与诉讼

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专利诉讼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与专利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各种诉讼的各种诉讼的总称。专利诉讼有狭义和广义理解的区分,狭义的专利诉讼指专利权被授予后,涉及有关以专利权为标的的诉讼活动;广义的专利诉讼还可以包括在专利申请阶段涉及的申请权归属的诉讼、申请专利的技术因许可实施而引起的诉讼、发明人身份确定的诉讼、专利申请在审批阶段所发生的是否能授予专利权的诉讼以及专利权被授予前所发生的涉及专利申请人以及相关权利人权益的诉讼等。

什么是专利复审?

专利复审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专利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专利复审的介绍

专利申请被驳回→提出专利申请复审(3个月内)→ 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前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驳回决定或撤销驳回决定→驳回不服司法救济程序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专利纠纷案件是什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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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实例释解》

黄松有, , 已阅19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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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

——专利纠纷之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更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赵红军。

原告汪国驹。

被告郑州铁路局洛阳电务段。

被告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

1995年7月17日,原告赵红军、汪国驹申请了一种铁路组合式信号灯专利,1997年2月19日国家专利局公告授权,专利号为:95216097.8。1998年8月郑州铁路局洛阳电务段主张95216097.8专利。2002年12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专利权归属赵红军和汪国驹所有。原告赵红军、汪国驹认为郑州铁路局洛阳电务段投资设立的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自1998年8月起一直在生产该专利产品并投入各大铁路局使用。遂于2005年7月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原告赵红军、汪国驹诉被告郑州铁路局洛阳电务段、被告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我方是专利产品的生产者,住所地在洛阳市。因此本案应当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红军、汪国驹提起的是专利侵权诉讼。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之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和更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原告赵红军、汪国驹在郑州市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对《专利法解释》第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洛阳市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字第21号)》(以下简称《专利法解释》)第二条的理解与适用。更高人民法院《专利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之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更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一)我国法律关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定

1.级别管辖的概念及划分标准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之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从国外看,民诉制度关于一审案件的管辖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将所有一审案件都划归基层法院受理,上级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案件,如法国、俄罗斯、美国联邦法院等均属此种类型。这种类型实际上不存在级别管辖问题。另一种是将一审案件交给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审理,通过级别管辖在这两级法院之间确定各自的分工和权限,如德国、日本、匈牙利等属第二种类型。这种类型仅在两级法院之间对受理一审案件的权限作出分工,因而级别管辖问题相对来说较为简单。我国法院有四级,并且每一级都受理一审案件,因此需要运用级别管辖对四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权限进行分工。相对比较而言,我国的级别管辖比其他国家涉及的面宽,也更为复杂。

由于各国的法院设置、审级不尽相同,对级别管辖标准的确定也不完全相同,但就多数国家而言,都是以诉讼标的价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例如,德国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是初级法院和地区法院,初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价额1万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房屋租赁、离婚、监护等案件,不属于初级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由地区法院管辖。我国民诉法未以通行的诉讼价额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传统做法,将案件的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三者结合起来,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

2.我国关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民诉法规定由其他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为数甚少,所以这一规定实际上把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划归基层法院管辖了。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划归基层法院管辖是有充分理由的。基层法院是我国法院系统中更低一级的法院,它们数量多、分布广,遍布各个基层行政区域,当事人的住所地、争议财产所在地、纠纷发生地、一般都处在特定的基层法院的辖区之内。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既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又便于法院审理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重大的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更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专利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

由于专利案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呈现出复杂性和特殊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将专利案件集中在一些法院审理,例如在美国,专利侵权案件只能由联邦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受理,而不由州法院(STATE COURT)受理;同样在德国,专利侵权案件也只能由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受理,而规定基层法院(LO—CAL COURT)不能审理此类案件。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该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更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早在1985年2月16日,更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专利案件,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为北京一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其余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级 *** 所在地、经济特区等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十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将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指定为一些具备审判实力的中级法院,集中专利司法审判机构,符合专利审判技术性强、审理难度大的实际情况,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统一执法和办案质量,也有利于总结和积累审判经验,相对固定审判队伍,保持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统一。同时,便于更高人民法院开展专业培训和指导,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审判水平不断提高,从而保证专利案件的审判质量,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继续贯彻执行。

更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制定《专利法解释》时,仍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限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并特别明确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所在地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更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更高人民法院在指定某一中院是否能作为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当地专利纠纷的多少;(2)是否设有专利管理机关;(3)是

否已经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同意等。

目前全国共有43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具体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所在地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更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下列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大连、烟台、温州、佛山、青岛。

(三)对上述案例的评析

上述案例中,原告赵红军、汪国驹提起的是专利侵权诉讼。被告是郑州铁路局洛阳电务段和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这是一起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洛阳市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当由河南省的人民 ***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河南省的人民 *** 所在地是郑州市,所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受理河南省范围内的所有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上述案例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洛阳市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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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复审?专利复审形式审查有哪些内容?

什么是专利复审?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那么专利复审形式审查有哪些内容?什么是专利复审?专利复审形式审查有哪些内容?什么是专利复审?1、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2、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专利复审形式审查有哪些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1、 复审请求是否属于专利法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2、复审请求人是否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请人;3、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该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4、复审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缴纳复审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5、复审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6、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 *** 机构请求复审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专利复审的费用是如何收取的?1、发明专利复审费1000元。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复审费用为300元。关于什么是专利复审?专利复审形式审查有哪些内容?这一问题小编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 ***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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