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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技术申请专利的案例(发明专利申请相关案例)

(急)关于专利权的小案例

1、一般来说,法院会中止诉讼,待专利复审委作出决定后再开始诉讼。

2、构成。

3、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4、不成立,原因是侵权判定原则是完全覆盖加在先申请。

5、有效,技术 *** 协议前专利技术有效,不存在欺诈等行为。

呵呵,希望对您有帮助。

专利申请案例

一、如果在国外已经具有专利权的,可以在国内有优先的专利登记权。二、在辆已经有专利权的,同样在国外在俦的专利申请权。三、已经有的专利可以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例及相关国家同样可以视为专利产品。四、我国彩的是申请在先的原则,可以排斥他人使用你的专利技术。

有哪些意向不到的你以为很简单却又成功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发明专利包括哪些分类

发明专利是指前所未有、独创、新颖和实用的专利技术或 *** ; 它在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及外观专利三种专利类型中的技术含量及价值是更高的,因此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最长的(保20年)。发明专利包括产品专利和 *** 专利两大类。

1、产品发明产品发明,是指用发明人所提供的解决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直接生产的产品, 如电灯、 *** 、机器、设备、仪器仪表、新的合金物质等发明。没有经过人力的加工、属于自然状态的物质不是产品发明,如天然宝石、矿物质等。产品发明取得专利权后,称为产品专利,产品专利只保护产品本身,不保护该产品的制造 *** 。

2、 *** 发明 *** 发明,是指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问题而创造的操作 *** 和技术过程。此处的“ *** ”,可以是化学 *** 、机械 *** 、通讯 *** 以及工艺规定的顺序所描述的 *** 。比如造纸 *** 、炼钢 *** 、印刷 *** 、通讯 *** 等。 *** 发明取得专利权后,称为 *** 专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 *** 专利的保护延及到进口或者在我国境内使用或者销售的用该 *** 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意味着未经 *** 发明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专利 *** 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

 关于发明,还有一种更细化的分类 ***

 1、首创性发明 首创性发明又称开拓性发明。这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中外技术史上从未有过先例,此发明为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创了新的里程碑,是绝对新颖的发明。比如在人类的发明史上留下辉煌足迹的指南针、印刷术、蒸汽机、电灯、电 话等发明就属于首创性发明。

 2、改进性发明 改进性发明是指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在保持其独特性质的前提下,又改善了其性能并使之具有新的功效的改进技术方案。与首创性发明相比,改进性发明对前人的技术成果的依赖性较强。绝大多数发明都属于改进性发明。

3、组合性发明 组合性发明是指把已知的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以达到新的目的的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比如将发动机、轮胎、车厢、方向盘组合成一种交通工具,使组合的结果产生了与原来的四个部件的单独特征完全不同的技术效果。组合性发明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更显得重要和不可缺少。原有产品或者 *** 的重新组合,原有工艺的变通使用,有时能够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甚至能把现有技术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4、应用性发明 应用性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里的公知技术,应用于一个新的领域而产生的发明。这种新的应用也能够产生意向不到的技术效果。比如洗衣粉是一种众所周知的洗涤剂,有人研究了洗衣粉的某个特性,把洗衣粉用在畜牧业上,作为饲料添加 来喂猪,可以达到催肥的目的。洗衣粉的这种新用途就是应用性发明。

5、选择性发明 选择性发明是指从许多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选出某一技术方案的发明。选择性发明是化学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发明形式。比如,在标准大气压下,50°~100°C 时,A物 质的产量通常是恒定增加的,但根据进一步的实验表明,如果设定在70°~80°C时, A物质的产量有明显的大幅度增长。这种发明就是在很宽的温度限制范围内做出的选择性发明。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专利申请人想把自己的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范围划得很宽,而又没有足够的实施例加以支持,很容易被他人在原发明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发明。 以上对发明专利所作的介绍稍微多一点、复杂一点,但却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对象中,对发明的要求是更高、最严格的,一项发明创造能够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严格审查取得发明专利权而不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是相当困难的。所以,在我国的专利申请中,申请发明专利的比例比较小,只占全部申请量的百分之十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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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关于专利案件 的案例

美国Bayer公司利用“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摘要: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天生”就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本文笔者通过翻译,介绍美国Bayer公司一案,将对Bayer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以及如何平衡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作出解析,希望为国内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工作提供又一参考实例。

关键字:专利权 反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Bayer公司

前 言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当两者存在着矛盾时该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哪一个为重,一直都是业界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我国的《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颁布施行,但到目前为止,国内还少有专利权与反垄断的案例出现。本文笔者通过整理、翻译,介绍美国Bayer公司一案,将对Bayer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以及如何平衡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作出解析,希望为国内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工作提供又一参考实例。

一、案情介绍

本案起源于1997年Bayer公司为解决专利诉讼纠纷而与以Barr为代表的三家药品生产厂商2之间达成签署的一份“解决协议”,该协议涉及一项有关抗生素有效成分CIPRO的专利,Bayer公司为了使Barr停止对该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诉讼,同时为了有效排除包括Barr在内的三家药品生产厂商与其竞争销售CIPRO相关产品,最终签订了该份协议。

Bayer公司是CIPRO专利的所有者(该专利1987年6月2日取得,于2004年4月9日保护期届满),在1991年12月6日,Barr发布公告,依照美国Hatch-Waxman法3,该公司已经向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FDA)提交了一个简要的新药申请以寻求在Bayer公司的专利过期

1 Bayer案例内容基于Lexis英文数据库翻译、编辑。案例的数据库编号:2006 WI App 102, *; 293 Wis. 2d 770, **;718 N.W.2d 251, ***; 2006 Wisc. App. LEXIS 405

2 三家药品生产厂商: Barr Laboratories, Inc. ("Barr"), Hoechst Marion Roussel, Inc. ("HMR") and The Rugby Group ("Rugby")

3 美国的 Hatch-Waxman 法案规定了一些激励措施来支持专利已经过期的药物的仿制药开发,同时允许专利所有者补回在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FDA) 审批过程中耽误了的时间。

案例评析

能够被许可销售CIPRO仿制产品,依照美国Hatch-Waxman法,Bayer公司将有四十五天的时间来控告Barr专利侵权。1992年1月16日,Bayer公司在纽约南部的行政区控告Barr,控告Barr侵犯了其专利,FDA就此中止了对Barr所提申请的审批,Barr在答辩期间联合了Rugby(三家药品生产厂商之一)针对Bayer公司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为公众实施的反诉。

在案件进入初审法院前,即1997年1月8日,Bayer公司与Barr共商并最终与三家药品生产厂商联合签订了“解决协议”。该协议对至少六年的美国整个CIPRO产品市场作出了划分,协议内容包括:Bayer公司向Barr, HMR 支付总价值约达$ 398百万的报酬,作为交换,Barr承认CIPRO专利的有效性,承诺在美国的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市场上不与Bayer公司相竞争。基于该协议,Bayer公司在美国的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市场上保持住了垄断地位,从1997年1月到1998年12月期间,Bayer公司所销售的CIPRO产品的价格上涨了16.7%,成为美国处方药价格中上涨幅度更大的之一;内部销售文件显示,公司的税收和利润在签订该协议后均有大幅度增长,从1998年到1999年,Bayer公司从CIPRO项目上上缴的国家税收从$834,620,400增至$1,042,473,100,涨幅为25%,其净利润从$756,265,800到$921,631,900,涨幅为22%。

2000年11月6日,上诉人代表自己以及美国威斯康星州因CIPRO商标而认够CIPRO产品的消费群体开始了诉讼之路。上诉人主张,由于Bayer公司和Barr等厂商间共谋形成的反托拉斯的“解决协议”,固定了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从而导致了美国威斯康星州的居民需要支付比没有这样的协议存在时高很多的价格来购买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该行为实质损害了威斯康星州人民的利益,并对该州产生了不良影响,违反了威斯康星州的反托拉斯法第CH1334。

初审州法院认为,CH133仅适用于州内贸易,并以此为由驳回了起诉。二审法院认为,CH133不仅适用于州内贸易,在某些情形下,还适用于州际贸易。该法院判决认为,初审法院对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的理解存在错误,应当对原告诉被告违反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的主张予以支持,二审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该案经上诉,美国联邦更高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对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的理解是错误的认定是正确的,应当对原告诉被告违反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以及原告诉被告的行为实质损害了威斯康星州人民的利益并对该州造成了不良影响的主张予以支持。但是,固定价格及垄断行为在在专利有效期件内是合法的,在有效期外属于非法行为,违反了威斯康星州的反托拉斯法。

二、案例解析

本案中,在CIPRO专利有效期间,即自合同签订日1997年1月8日至专利保护期届满之日2004年4月9日期间,Bayer公司作为CIPRO专利产品的所有者,其在行使该专有权的过程中,《专利法》赋予了Bayer公司在一个有限的时间段、一定地域范围内就CIPRO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的垄断5地位,这种垄断权利的赋予是作为Bayer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发明创

4 Wisconsin Stat. § 133.03:(1)任何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的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或共谋,都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将构成重罪。如果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 100,000美元的罚款;如果是其他参与人,将处以不超过$ 50,000美元的罚款。(2)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划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将构成重罪。如果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 100,000美元的罚款;如果是其他参与人,将处以不超过$ 50,000美元的罚款。

5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藉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造的代价或补偿,垄断权利使其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变得合法化。也就是说,此阶段是以合法的方式保护垄断,这种保护可以减少人们以暴力和欺诈手段剥夺他人财产的欲望,从而可以激励人们从事更多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但是,在CIPRO专利期限届满后,即自2004年4月9日后,Bayer公司即丧失了对CIPRO产品排他性的垄断权利,如果Bayer公司在此时间点后仍然延续其一贯的垄断行为,就可能会导致一种利用过期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发生。因为,在专利过期的情形下,作为CIPRO产品的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他们已不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垄断地位。此后,Bayer公司的垄断行为在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的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因此,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后,Bayer公司与Barr等厂商仍然按照“解决协议”的内容执行固定价格,排除竞争的行为,完全符合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进一步地说,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后,Bayer公司的垄断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垄断高价类型。Bayer公司作为CIPRO产品的经营者,在该CIPRO相关产品市场中已具有较大影响力,为了进一步排除竞争,它与Barr等三家药品生产厂商签订了“解决协议”,对资源配置和利益重新作出分配,使其在CIPRO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上,几乎占据了全部市场份额,没有其他的竞争者能够与之形成竞争。由于制药行业的市场进入或退出障碍较大,CIPRO产品作为一种最常用抗生素类药,市场集中度高,消费者对其依赖程度越大,Bayer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也就越高,而Bayer公司正是凭借该公司的市场支配优势地位,以远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幅度确定销售价格来销售其CIPRO产品,攫取超额垄断利润。

该垄断高价行为不但实质性地损害了消费群体的利益,而且使自身失去或大大降低其通过平等竞争改善管理、推进技术进步的内在动力,并且阻碍了社会福利的增长,损失了社会整体福利,同时,该行为还践踏了平等交易规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掠夺了社会资财,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因此,在这种专利权过期的情形之下,如果Bayer公司依然拥有一个长期和稳定的垄断地位,可能会导致社会经济效益低下,因此,这一阶段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三、结语点评

本案给出的美国Bayer公司判例至少表明:专利权所有人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垄断高价行为在专利有效期间内具有合法性,在此期间,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前提条件下,给予其更大可能地保护,然而,这种保护并不是无期限、无限制的,相同行为在专利有效期外的延续则可能构成垄断行为,属于非法行为,此时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希望采纳

申请软件发明专利的一些案例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纠纷案例

近年来,国内外涉及计算机软件专利纠纷的案件不断发生。多媒体、操作系统、浏览器、杀毒软件、电子商务等各个领域都已经发生软件专利诉讼,微软、Oracle、SUN、Adobe、Macromedia、Symantec、Intel、HP等公司都先后卷入过计算机软件专利诉讼,以下举三个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Adobe、Macromedia互告专利侵权

案情:Adobe和Macromedia都是令世人尊敬的软件公司,但这两家公司彼此一直处在高度的竞争中。在2000年8月,即Macromedia的Flash5上市前夕,Adobe向法庭起诉Macromedia的Flash软件侵犯了他们的“浮动调色板”软件专利,对此Macromedia一口否认,并认为它是多年以来的公知技术。为了还击,Macromedia在2001年10月突然提出反诉,声称Adobe公司的Photoshop和GoLive两款软件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法院最后采取的是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方式,裁定Adobe的侵权为事实,需向Macromedia支付490万美元的赔偿金;同样Macromedia的侵权事实也成立,需向Adobe支付280万美元赔偿金。

评述:首先挑起专利战的Adobe虽然在之一个诉讼中胜出,但是在第二个诉讼却败下阵来且吃亏更大。由于Macromedia拥有自己的重要专利所以无所畏惧,面对Adobe挑起的专利战役,Macromedia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最终选择专利反攻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例二:小公司Hilgraeve靠专利赚大钱

案情:Symantec(赛门铁克)是全球更大的杀毒软件公司,其名下的Norton系列杀毒软件举世闻名。Symantec为了大规模清理市场,曾经试图通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诉讼控告其他杀毒软件企业,但这些非专利诉讼未能帮助Symantec达到目的而不了了之。使料不及的是,1997年9月15日一家不起眼的小公司Hilgraeve起诉Symantec侵犯其第5319776号美国专利,该专利涉及一种恶意代码扫瞄技术,当文件传输到存储介质的时候,该软件扫描文件以发现病毒;如果软件在存储文件之前检测到病毒,它将自动阻止文件的存储。这次的专利纠纷持续了整整6年时间,最终双方在2003年8月18日签署了和解协议,Symantec将向Hilgraeve公司支付6250万美元,购买第5319776号专利,以及Hilgraeve公司其他专利的使用许可。Symantec首席执行官汤普森说:“我们最终决定解决这一专利纠纷,因为我们必须拥有这一技术,这对公司很重要。”事实上,今年来诸如“冲击波”等蠕虫病毒对 *** 的威胁,已经使得上述扫瞄技术不仅对于杀毒软件很重要,而且对于防火墙和入侵探测软件也很重要,而杀毒和防火墙软件正是Symantec的核心产品。

评述:这是一个典型的“蛇吞大象”式的案例。Hilgraeve作为一家小公司,通过专利诉讼战胜了不可一世的Symantec,并赚了个金钵满盆,足以证明专利攻击的强大威力。由此可见,中小型软件企业若拥有自己的核心专利则能攻善守,进退自如,软件巨头也是唯恐避之不及。

案例三:微软侵犯阿尔卡特软件专利被判15亿巨额赔偿

案情:2006年11月22日,全球更大的因特网宽带设备供应商阿尔卡特-朗讯在美国将微软告上法庭,指控后者侵犯了其7项专利技术,请求法院责令微软停止专利侵害并赔偿损失。2007年2月23日,美国法院在一审中裁决微软侵犯了其中两项MP3编码和解码的软件专利,微软必须向阿尔卡特-朗讯支付15亿美元的赔偿,这创造了有史以来更大的专利侵权赔偿额。其中,罚金计算公式中乘上了2003年以来的Windows销售量和全球电脑销售价格。微软对此判决表示不满并准备上诉,认为其MP3软件并不涉及阿尔卡特-朗讯的专利,而是从业界公认的授权者Fraunhofer获得使用权。

评述:在软件业可能有很多人都憎恶微软,因为他又霸道又傲慢。但微软也不是神,近年来众多专利官司缠身弄得他是疲惫不堪,这也深深 *** 了微软不断加大专利申请的投入。虽说阿尔卡特-朗讯与微软的专利纠纷尚未尘埃落定,但仍然极大地震撼了整个MP3产业的神经。因为微软并不是唯一一家向Fraunhofer购买MP3专利许可的公司,Adobe,Autodesk,苹果,思科,惠普,Sun等数以百家公司都向Fraunhofer购买了MP3专利许可。如果阿尔卡特-朗讯在与微软的专利官司中最终获胜,这些公司很可能因此受到牵连,而如此巨额的侵权赔偿金怎不令人心寒。

结束语:当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已是大势所趋,专利这个“洪水猛兽”也将迟早涌入软件业的各个角落,直至空气令人窒息。历史可以印证,面对劲敌时被动挨打是没有出路的,逃避现实也是没有出路的,唯有自强不息方是上上策。因此我们认为,国内软件企业应与时俱进,尽快熟悉规则并拥有自己的专利武器,为企业的宏图大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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