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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评价报告法院能否否定(专利评价报告是否诉讼中必须提供)

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有异议,如何救济?

当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后,对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授予条件的结论”有异议,该如何救济呢?《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6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部分规定了救济途径: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更正请求。因此,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更正请求,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请求更正。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应当成立复核组,对原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复核,作出复核结论。

另,《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为行政决定,只能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作为参考,归根结底其只具“参考性”,不具“强制性”,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包括请求更正复核后的结论)并不具有直接否定专利授权的效力;对于有意义的专利授权,即使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得到了不客观的结论也否定不了它的专利价值。

专利权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认为没有创造性,不代表真的没有创造性。专利权目前还是存在的,评价报告认为没有创造性不代表该专利权已经无效了。

那到底这个权利怎么回事呢?

当你拿着这个尚未被无效的专利权告侵权人时,他要么要无效掉你的专利权,要么就是侵权的。这时他可以得到这个评价报告,他如果要逃脱侵权,就只能是请求将你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这时他可能就会像评价报告中一样,给出证据和理由来说你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这时候你就可以维护说你的具有创造性了,当然,最终如果给出的理由和证据可以推翻你的创造性,那你那个专利权就会真的无效,若他推翻不了,你的专利权还可以维持,那他就会侵权。

他提无效可以采用评价报告中给出的证据和理由,也可以自行去提供其他的证据和理由。

专利权是一项一项权利要求构成的,有时候可能会无效掉其中的某几项,而无效不掉剩下的几项。这时,以剩下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作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若所有权利要求均被无效,也就没有专利权了。

知识产权法院可以无视专利权评价报告吗?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法律文件,只不过是参考文件,及时国知局出具的也不代表专利权就稳定了,国知局授权的专利都可能被无效,专利权评价报告只不过是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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