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上市公司专利培训(医药企业专利)
医药产品如何申请专利
找一家专利 *** 事务所委托办理
(1)委托人应签署《专利 *** 委托书》,同时与本所签定《委托专利 *** 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应盖公章,委托人是自然人(个人)应签字或盖章。
(2)向本所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详细技术资料。
(3)按国家法律和政策缴纳费用。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名称
发明创造的名称不得超过25个字。
(2) 现有技术状况
写出与你的发明创造同类的技术现有状况,指出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及缺点。
如有文件说明的,更好能提供文件;属于开拓性发明创造的,应写明如果没有此种发明创造的产生,将存在的弊端。
(3) 有益效果
实事求是地写明你的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有具体数据说明的要提供具体数据。
(4) 具体的技术内容
对于产品的发明创造:
机械产品、电子产品必须提供附图,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地理解产品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机械产品应提供按照国家《机械制图标准》绘制的图纸,可提供总装配图及部分必要的某部位剖视图,并应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结构特征,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如果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时,还应说明其动作过程或操作
步骤;电子产品应提供电路方框图及与方框图对应的具体线路图,并提供集成电路名称、型号,详细写明电路工作原理;化工及医药产品应描述产品的组分、化学成分等。对于 *** 的发明创造:应当写明操作步骤、工艺条件,工艺条件可以
用不同的参数或参数范围表示。
从申请专利到专利权终止共需要多少费用?
(1)申请专利时,需向本所缴纳 *** 费及由本所代交的申请费,费用数额为:
发明专利:3500元( *** 费) + 950元(申请费)
实用新型:2000元( *** 费) + 500元(申请费)
外观设计:1000元( *** 费) + 500元(申请费)
(2)获得专利权的基本费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的证书费、登记费、印花税。发明专利申请还应缴纳审查费及维持费。
(3)获得专利权后的基本费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年费。
申请专利的好处?
拥有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成果,而不怕“泄密”,不怕因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跳槽”使技术成果流失;
增加了无形资产的存量,提高了企业的品位;
可独家“垄断”专利产品销售市场,独自实施专利,获得经济效益;
通过 *** 专利技术或实施专利许可,获得经济效益。
医药专利有那些类型?
1,药品一般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2,其中涉及药品本身的属于产品专利,涉及生产流程的属于 *** 专利,二者在不缺乏单一性的情况下可以合案申请,也就是说,通过一个专利,既保护药品本身,又保护生产流程、工艺 *** 。
医药专利保护的基本知识后,通过专利复审及无效、专利侵权纠纷审理等方面的典型案例,介绍和反映医药专利保护的相关知识和技巧,从而使读者能够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由此协助提高医药行业和企业医药专利保护的综合能力。
医药企业为什么需要申请专利?
作为医药企业来说,作为高技术含量的新药开发,要经过新药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的漫长周期,如果在这个阶段有其他人已将该项技术申请了专利,那么新药前期投入的研究将会受到毁灭性的影响,而且新药注册获批后获得的监测期保护最长仅5年;相比之下,专利的优势明显,首先在新药研发阶段就可以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获得较早的申请日,这样其他人晚于你申请专利,将不会获得授权,你的专利授权后,将获得20年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相反,如果没有专利保护的公开技术任何人都能使用,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各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鼓励本单位职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研究和制定本单位的专利工作策略和实施计划,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推进科技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服务。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医药管理局(或总公司、办公室);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医药企事业单位,是指各工厂、公司、各研究院所、学校等医药企业和事业单位。第四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专利管理机关设在局科技教育司内。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已有处室负责专利工作,确定专职人员并指定一名领导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对本部门、本地区医药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和管理,加强有关的咨询培训工作,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第七条 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
1、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2、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国内外专利保护和市场动向,研究本单位的专利发展战略,在技术开发、技术引进、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经营决策中掌握有关的专利法律状态,注意保护单位专利权与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3、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工作;
4、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本单位拥有的各项专利,并可以接受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处理有关专利的纠纷和诉讼事务;
5、参与组织专利的实施和管理有关专利的许可贸易事务;
6、依法办理本单位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的事务;
7、参与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第三章 专利工作者第八条 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医药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培养本单位的专利工作者,应做到持证上岗。第九条 专利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专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3、受过专利法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并取得企业专利工作者或专利 *** 人证书。第十条 专利工作者的职责:
1、宣传普及专利法及专利知识,根据单位领导授权积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办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及维护专利权的各种事宜;
2、积极开展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和参与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3、收集、整理、掌握和研究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战略的研究工作,为本单位的科技进步服务;
4、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有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第十一条 专利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1、对本单位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及产品进出口中的有关专利事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2、有提议并督促、检查为本单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兑现奖金与报酬的权利;
3、在本单位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4、有优先获得专利业务培训、学习机会的权利。第四章 专利的管理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是科研、生产和经营的重要环节,各企事业单位应把专利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重视和落实。第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对于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凡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要在及时分析和把握国内外市场竞争形势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的时机、地域和专利申请类型统筹部署,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第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程序:
1、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本单位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人员及时提交专利申请报告;
2、专利申请报告书应写明发明创造内容,申请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3、单位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人员对专利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单位主管领导。
4、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单位专利工作机构或单位专利工作人员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或委托专利事务机构 *** 。
中医药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适应科技、经济配套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中医药科技交流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中医药事业的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的发明创造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药发明创造,包括:中药制剂及制备工艺、 *** (含从植物、动物、矿物中提取的有效化学单体、有效成分、有效部位的各种制剂);中医药医疗器械、设备及制造工艺;含有中药的保健品、化妆美容品、食品、饮料、调味品及制备 *** ;中医用检测试剂、卫生材料及制备 *** ;各种中成药的包装设计及图案;以及其它与中医药有关的发明创造。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专利法》;
(二)培训中医药的专利人才;
(三)促进中医药专利的申请、实施及许可贸易;
(四)监督、协调各企事业单位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开展专利咨询、服务。第五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宜的咨询服务;
(三)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本单位拥有的专利(包括交纳本单位职务发明人的专利申请费及年费);
(四)组织、管理本单位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负责技术产品进出口中涉及专利的工作;
(五)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情况和市场动向,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六)办理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鼓励和支持单位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
(七)管理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并协助本单位重大课题设立前的专利文献的检索,提供本领域的专利技术情况和法律状态,以避免重复投资、研究或侵犯他人专利。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及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主管专利工作,配备专职或 *** 专利管理工作人员,并酌情设立相应的专利管理部门,建立专利管理职能,加强已有专利管理部门的建设。第七条 各级中医药专利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与《专利法》相配套的、具体而又切实可行的专利管理规章或办法。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全行业各级中医药专利管理部门进行专利工作考核。第三章 专利申请第九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等活动中做出的发明创造,要在向社会公开之前及时申请专利。第十条 涉及中医药行业关键技术(炮制技术、传统中药的专有技术等)和产品申请专利,需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第十一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须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指定的涉外专利 *** 机构为其 *** 。第十二条 凡在本职工作中或利用本单位名义做出的发明创造成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资金、设备、原材料、对外保密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离退休或因各种原因离开本职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专利申请人为法人。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接收外来的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人员、研究生、进修生等,其在接收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接收单位持有或由协议明确所有权者持有。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派出的出国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派出单位持有或由协议明确的所有权者持有。
在国内、国外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时必须明确其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并在合同书中签定专利权归属的条款。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费用及与其有关的费用由专利申请单位支付;专利批准后的年费由持有单位支付。第十三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程序为:
(一)由发明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向本单位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申报书);申报书要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的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二)单位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单位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
(三)经专利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单位专利管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或委托专利服务机构进行专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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